一、2月18日確定管委會違法追認決議之後,住戶趕在4天內寫了三份狀子,一份是告管委會委員集體背信,另一份是告區權會議的決議程序違法,決議必須撤銷,還有一份就是不准管委會在民事裁判確定前執行違法的區權會決議(定暫時狀態)。2月22日遞狀,3月7日開庭,法官當場就跟主委講,管委會開臨時區權的程序是違法而且違反住戶規約的,主委當場的狡辯,顯然無效,所以他氣得回來以後,就在社區公告的LINE群組,把陳先生誹謗了一頓,結果陳先生隔天就馬上寫狀子,三天後就告主委,還有明知公告內容不實還幫忙貼公告的經理加重誹謗罪,這就是3月8日管委會LINE公告罵陳先生的由來。
二、3月7日開庭的當場,法官還說,他會拖到民事案件差不多的時候在一起下裁定,目的很簡單,不讓陳先生去繳這筆165萬的擔保金,卻又可以讓管委會不敢動決議,兩全其美方式!
三、3月29日定暫時狀態裁定下來,法官果不其然同意了住戶的要求,只要住戶繳納擔保金,就可以禁止管委會執行所有臨時區權會的違法決議。然後,因為法院覺得住戶講得有理,所以叫管委會要負擔程序費用1000元,所以,請管委會快賠人家1000元。
二、3月7日開庭的當場,法官還說,他會拖到民事案件差不多的時候在一起下裁定,目的很簡單,不讓陳先生去繳這筆165萬的擔保金,卻又可以讓管委會不敢動決議,兩全其美方式!
三、3月29日定暫時狀態裁定下來,法官果不其然同意了住戶的要求,只要住戶繳納擔保金,就可以禁止管委會執行所有臨時區權會的違法決議。然後,因為法院覺得住戶講得有理,所以叫管委會要負擔程序費用1000元,所以,請管委會快賠人家1000元。
四、法院選在3月29日下這個裁定,既讓管委會不敢執行決議,又可以在調解前先定個輸贏,讓彼此心裡有個底。如果管委會委員跟主委有看懂這份裁定的話,法院判你輸,已經在暗示你們,調解的時候最好乖乖同意撤銷決議,不然管委會還會再輸一次,而且要負擔17335元的裁判費。
五、有人會問,為什麼是擔保165萬,那是因為管委會或區權會的決議,沒有辦法確定價錢,所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第77條、第466條規定,就用不得上訴最高法院的價額加10分之一(150萬+15萬)做公定價,也就是這165萬的由來,只要你告撤銷決議,就是這個價,然後不管你撤銷幾條決議,都要繳公定價的百分之1.1當訴訟費,也就是要繳17335元。所以我們三個告管委會違法罷免資格的委員,還有住戶告管委會撤銷所有臨時區權會議決議的案子,每個人都要繳17335的裁判費,但住戶跟被違法罷免的委員告贏以後,管委會就要負擔這麼高額的裁判費。以目前看來,三個委員撤銷罷免,跟住戶撤銷決議的案子,幾乎住戶們都是穩贏,三件案子一共69340元的裁判費,到時這些裁判費,就要向當初違法決議的委員追討回來,請這些委員備妥錢包!!
六、法院的意思很簡單,管委會你輸了,快賠錢,下週三調解的時候記得乖乖投降,撤銷決議,不然你還會再輸一次。
七、有人會問,要不要去繳那165萬,當然不用,因為4月3日就要調解,屆時管委會如果聰明一點,就乖乖同意撤銷決議。如果調解不成,那管委會鐵定敗訴,他們幾個追認決議的委員,就要一起去繳那17335元的裁判費用。
七、有人會問,要不要去繳那165萬,當然不用,因為4月3日就要調解,屆時管委會如果聰明一點,就乖乖同意撤銷決議。如果調解不成,那管委會鐵定敗訴,他們幾個追認決議的委員,就要一起去繳那17335元的裁判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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