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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講講連署的進程與進度

我們社區的連署,是由一群住戶發起的,在2月28日左右,其實就已經達到近五分之一的住戶連署了。所以我們找了一個委員發文給管委會,要求依法召開臨時區權,但是管委會主委拿到了公文,選擇不予理會! 住戶們繼續連署,3月8日打電話給社區經理,跟他約3月11日請管委會派委員,大家一起來清點連署書,社區經理說OK,所以住戶們又發了一份公文,請3月11日管委會派員一起清點連署書,結果3月11日當晚經理就請假跑掉,然後打電話叫其他管委會的委員,一個個都不接電話,最後只好由四個比較跟住戶友好的委員(而不是跟主委友好的)清點,在社區住戶以及櫃台秘書見證下,全程錄影,清點結果有263戶連署,25%持分比例,已經完全超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規定的五分之一連署,管委會沒有任何理由拒絕召開臨時區權。 3月11日清點完,社區住戶就推了一個委員當召集人,3月12日將清點結果通知管委會,並且副知工務局,請管委會依法召開臨時區權,結果3月12日當晚,主委拿到了清點紀錄,竟然利用他可以通行各棟大樓的特權,直接衝到召集人家裡面大吵大鬧,召集人家人氣得去警局告主委涉嫌刑法306條侵入住宅。3月13日,住戶們又把管委會不願開臨時區權,主委跑到別人家大吵大鬧的事情,用檢舉函(連同連署書跟清點紀錄)給了工務局,所以後來工務局發現我們住戶的連署已經達到法定數量,於是發了一份公函,要求管委會3月30日前回覆,什麼時候要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何人當召集人?? 最近主委發了一封公開信,除了說我們住戶連署提案有問題,還說沒有重大緊急的事由,所以他不打算開!! 我只能說,法律規定得很清楚,五分之一連署,你管委會就要依法召開,有沒有重大緊急事由,不是由你管委會說了算,而是住戶的選擇與意願,要你們尊重住戶的連署,有這麼難嗎?? 目前的連署結果是325戶,超過四分之一,結果管委會還是照樣藐視住戶的連署,聽說有某幾個人拿著連署書去騙住戶退連署。有這樣藐視住戶的管委會,大家還不把它們全體換掉嗎??

來講講管委會違法罷免委員

從107年9月2日第11屆管委上任開始,主委就開始進行排除異己的工作,首先是魏OO委員,因為要求主任委員應該要像其他當選委員的人一樣,繳驗資料,證明他的區權人身分還有設籍在社區等等,引起主委不滿,所以就隨便栽贓說他沒選上行政總務委員,所以存心搗蛋之類的,然後就說他不適任委員,不但不適任,而且下一屆不能再選委員(不知道這是用哪一條規定,在哪裡有寫),完全就是主委個人的好惡,然後在其他委員的助紂為虐之下,就把他違法罷免了!!原來我們委員是不可以質疑主任委員的,一旦質疑就是罪該萬死,下一屆不能再當委員了!! 接著,因為主委他們隨便亂罵人,被人告了,就把提供錄音給其他人當證據的另一個委員,也用破壞社區和諧的名義,說他不適任委員(而且一樣下一屆不能再選),然後,又是同一群人,把那個委員也罷免了!! 就這樣,這兩個委員被罷免以後,非常生氣,找了律師去告管委會,4月2日判決就會下來,但我跟大家講,法官當場已經跟主委說,依照法律跟規約的規定,他根本沒有任何資格罷免別人,所以誰會敗訴,其實已經很明顯!!! 再講另一個委員賴OO,因為之前反映機械停車位的問題,再加上,提供區權會的現場錄影給其他人去控告上屆的主委涉嫌偽造文書,就因為這樣,一樣被主委以破壞社區和諧為由,提案罷免,然後又是同一群人,集體無異議通過罷免。不過,最近這個賴委員,也已經提出告訴了,管委會又要被告了!! 主委為了擺脫提案責任,把提案人都寫成了管理委員會、管理中心,管理中心是什麼鬼??社區經理可以提案罷免委員嗎??真是胡搞瞎搞的管委會!!  我真的是從長眼睛到現在,沒看過有這麼霸道的人,以為自己是皇帝,可以隨便決定別人下一屆不可以再選委員,這不知道是在演哪一齣笑話,結果他們那一群委員竟然都同意了,這樣沒用的舉手部隊,不罷免掉,請問是要留著做什麼?? 看到這裡,大家應該知道了吧,為什麼這次住戶連署要改選所有的管委,因為他們裡面有大部分人,都只聽從某一個人的擺布,這個管委會,已成為一個是非不分、違法違紀的團體了,此次不改選,更待何時??

來講講陳先生為什麼要告管理委員、社區經理跟機電

為什麼當管理委員要當到被告??為什麼住戶要去告委員?? 為什麼住戶要去告機電、告社區經理?? 如果他們不違法,住戶敢去告他們嗎??隨便告人是要吃誣告罪的!! 住戶並不是精神病,好嗎??!! 108年 2月17日的社區臨時區權會議,現場出席不到100人,可是主任委員竟然宣布有750戶出席簽到(是不是他有陰陽眼,連阿飄都算進去??)。 依照內政部的會議規範,還有住戶規約,要過半的住戶出席才可以宣布開會,現場不到100人,怎麼可以宣布開會??社區主委強行宣布開會,強行朗讀議案,被住戶聯手制止抗議,就叫社區經理、機電人員把住戶的麥克風拔掉,不准住戶發聲,不准住戶抗議。後來住戶現場要求推選主席,鄭主委以0票落選,由陳先生以50票當選主席,陳先生直接宣布會議程序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0到34條的規定,所以會議無效。但是鄭主委卻糾集了一部分的管委,自行追認會議有效,還追認所有的決議,還偽造了區權會議紀錄,紀錄裡面完全不提現場住戶的抗議,所以鄭主委、社區經理、所有的管理委員,通通都變成了偽造文書的共犯。 社區經理跟機電人員,連續數次拔掉、關閉住戶的麥克風,甚至連被推選的主席,機電也把麥克風關掉,不讓合法的主席講話,所以,社區機電跟社區經理,因為妨害人行使發言的權利,被住戶控告了刑法304條的強制罪(妨害自由)!! 預先簽到、預先投票、預先領出席費,最後的結果就是沒出席的住戶,通通領到了不該領的錢。按照管委會自己偽造的會議紀錄,有領錢的住戶高達842戶,而實際出席的住戶,從現場錄影來看,不到100戶。等於說,有700多戶的錢是不應該發出去的,卻被發出去了,因為管委會用違法的程序開會,就導致了社區共同基金多發了700多戶未出席的住戶出席費,如果以每戶平均700元來算,這次臨時區權,因為管委會採用違法的程序,導致公共基金多發出了50幾萬的出席費,這種情形,所有同意違法程序的委員,都涉嫌觸犯了背信罪,因為他們損害了社區共同基金,也因為如此,才會有12個委員被告。 講了半天,有12個委員(含主任委員)被告了兩個罪名,一是偽造文書,一是背信, 而經理是被告背信、偽造文書、強制罪。 機電人員是被告強制罪, 一切都是有原因,有憑有據的!! 沒有人會發神經去隨便告人的

講講最近陳先生與管委會的案件始末

為什麼最近管委會跟住戶似乎鬧得很不愉快!!是因為住戶在破壞和諧嗎??如果管委會不違法,住戶有必要連署嗎??有必要一直去提告嗎?? 最近期的原因是,108年1月27日召開了臨時管理委員會,會中決議要用違法的開會程序來召集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也就是要用預先投票、預先簽到、預先領出席費的方式,來達到會議人數出席過半的假象,以利管委會可以通過違法的提案,讓住戶在不明究裡的情形下,投票表決。 而這次臨時區權會的提案,大部分都是違法的,所以管委會一直說他們都沒違法,真的是睜眼說瞎話!! 一、社區垃圾場,在買賣契約中明定是在B2,可是管委會把垃圾場搬到了K棟,後來被檢舉到受不了,現在又想把垃圾場搬到I棟,請問一直搬來搬去,何時要解決??為什麼不直接外包就好?? 二、電動門的設置,一開始用意是好,但是A棟的電動門,可是A棟住戶自己掏腰包的。其他棟如果做電動門,因為地形的限制,根本就沒辦法兩扇全開,如果遇到搬家、裝潢、逃難、消防,住戶通行一定會受到影響的。 三、管委會要把委員任期改為兩年,但卻把會議紀錄保存改為一年,又把調閱資料的准駁權限交給委員,而不是像法律規定的,管委會不得拒絕調閱,這樣做,就是避免住戶去蒐集證據告管委會。要知道,所有的會計帳、會議記錄這些,都是全體住戶的共同財產,管委會不准住戶調閱,可以直接去告他們侵占罪。 四、規約裡面打算修正通過,讓管理委員可以直接罷免其他的管理委員,會這樣修,是因為主委想要把他們之前違法罷免三個委員的事情,用追認的方式合法化,所以要改規約。問題是,委員是各棟選出來的,只有該棟住戶有權罷免,管委會這樣做,不過是想要剷除異己罷了!!有空再來講講三個委員被違法罷免的事!!罷免的理由可謂千奇百怪!! 管委會違法的事件其實太多,有空我就一條條拿出來給大家看!!

管委會你輸了,快賠陳先生1000元!!

一、2月18日確定管委會違法追認決議之後,住戶趕在4天內寫了三份狀子,一份是告管委會委員集體背信,另一份是告區權會議的決議程序違法,決議必須撤銷,還有一份就是不准管委會在民事裁判確定前執行違法的區權會決議(定暫時狀態)。2月22日遞狀,3月7日開庭,法官當場就跟主委講,管委會開臨時區權的程序是違法而且違反住戶規約的,主委當場的狡辯,顯然無效,所以他氣得回來以後,就在社區公告的LINE群組,把陳先生誹謗了一頓,結果陳先生隔天就馬上寫狀子,三天後就告主委,還有明知公告內容不實還幫忙貼公告的經理加重誹謗罪,這就是3月8日管委會LINE公告罵陳先生的由來。 二、3月7日開庭的當場,法官還說,他會拖到民事案件差不多的時候在一起下裁定,目的很簡單,不讓陳先生去繳這筆165萬的擔保金,卻又可以讓管委會不敢動決議,兩全其美方式! 三、3月29日定暫時狀態裁定下來,法官果不其然同意了住戶的要求,只要住戶繳納擔保金,就可以禁止管委會執行所有臨時區權會的違法決議。然後,因為法院覺得住戶講得有理,所以叫管委會要負擔程序費用1000元,所以,請管委會快賠人家1000元。 四、法院選在3月29日下這個裁定,既讓管委會不敢執行決議,又可以在調解前先定個輸贏,讓彼此心裡有個底。如果管委會委員跟主委有看懂這份裁定的話,法院判你輸,已經在暗示你們,調解的時候最好乖乖同意撤銷決議,不然管委會還會再輸一次,而且要負擔17335元的裁判費。 五、有人會問,為什麼是擔保165萬,那是因為管委會或區權會的決議,沒有辦法確定價錢,所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第77條、第466條規定,就用不得上訴最高法院的價額加10分之一(150萬+15萬)做公定價,也就是這165萬的由來,只要你告撤銷決議,就是這個價,然後不管你撤銷幾條決議,都要繳公定價的百分之1.1當訴訟費,也就是要繳17335元。所以我們三個告管委會違法罷免資格的委員,還有住戶告管委會撤銷所有臨時區權會議決議的案子,每個人都要繳17335的裁判費,但住戶跟被違法罷免的委員告贏以後,管委會就要負擔這麼高額的裁判費。以目前看來,三個委員撤銷罷免,跟住戶撤銷決議的案子,幾乎住戶們都是穩贏,三件案子一共69340元的裁判費,到時這些裁判費,就要向當初違法決議的委員追討回來,請這些委員備妥錢包!! 六、法院的意思很簡單,管委會你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