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發表文章

目前顯示的是 8月, 2022的文章

可惜趕不走...

  當家裡出現蟑螂時,我們的第一直覺是要把牠趕走,不然就拿拖鞋對付牠,因為牠實在很討厭。 當社區出現頭痛人物時,我們當然不能拿拖鞋打他,但我們可以透過區權人會議決議把他趕走或強迫他賣房子。 109年9月20日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社區表決通過了前主委鄭文泉的強制遷出案,要求他必須要搬走而且處理掉在社區的房產, 但他完全不理不睬,不甩住戶的決議。 後來上了法院,才知道原來要把社區的頭痛人物趕走這麼困難, 第一就是當他做壞事的時候,管委會必須要發函敦促他改善,如果三個月都不改善,才可以透過區權會趕他走 ,而且不能是普通的壞事,通常都必須要是違法或是嚴重侵擾社區住戶,讓法院認為這個人不走的話,社區一定雞犬不寧的狀況下,法院才會同意要求強制遷出 ,這個是因為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不到萬不得已,不可以隨便剝奪人民的財產權與居住自由。 之所以趕不走鄭文泉,最大原因就是他幹壞事的時候,剛好又是管委會主委的身分,他自己是主委,怎麼可能發函糾正自己、要求自己改善 ? 而其他盲從附和鄭文泉的委員 ,比如A棟的設備委員廖奕榮、B棟的委員王淑貞、D棟的委員彭譓源、E棟的財委楊黛伶、G棟的監委顏廷鈞、H棟的委員也是鄭文泉的女友施伃容、I棟的委員朱佳悅、J棟的委員沈月雲、謝丹這些人, 又怎麼敢去要求管委會發函糾正鄭文泉?? 那些反對鄭文泉的委員,不是被罷免了,就是被冷凍了,沒人可以反對與要求的情況下,當然就不會有管委會發函糾正鄭文泉、敦促他改善這回事!自然也不會有三個月未改善的問題!所以法院不同意趕走鄭文泉!   法院判案有時就是這麼死板,只要要件不符,就算他在社區殺人放火,也不會被趕走,所以 這告訴了我們住戶一件事,只有好人出頭來當委員,管委會才會有自制力與守法性,才不會再發生主委拼命違法,卻始終無法把他趕下台,或者無法把他趕出社區的情形發生。   只有好人出頭,良幣驅逐劣幣,社區才有進步的可能。大家要踴躍出來當委員,為社區付出一分心力。   當初立法的人,一定沒想到,要被趕出去的人竟然是社區主委本人,所以就漏掉了要趕走社區主委的法條,這應該是立法空白的問題,也只有在真正碰到了以後,才知道法律原來有這漏洞,當主委時如果違法,社區住戶竟然趕不走他,真是要命。

我要打十個?

以前不知道旁聽管委會開會是這麼困難的事情,現在看了這個影片才知道, 在鄭文泉擔任主委的期間,住戶要想旁聽管委會,還要先完成打贏十個人的壯舉。  就因為鄭文泉不希望有人反對他,想要搞獨裁統治,所以違法罷免了反對他的委員,然後被告了,還 厚著臉皮騙其他委員說罷免是合法的,還用管委會的錢去聘律師辯護,結果當然就是敗訴收場,毫無懸念!  既然對委員都敢違法,一般住戶,他就更不放在眼裡了!你一個小小住戶敢來旁聽管委會開會是吧!!給你看看會有什麼下場! 原來以前想要旁聽管委會,你不但要身體強壯耐打,還要可以一個打十個,打贏了才有機會旁聽! 現在旁聽管委會,不會再有這種荒謬的橋段了! 社區水深火熱的日子,終於隨著鄭文泉下台而結束了!

叫別人去告,結果真的被判賠62萬,還被區權會表決趕出社區,鄭文泉,你怕了嗎?

  我們親愛的前主委鄭文泉先生,在本社區胡搞瞎搞多年,而且很囂張的在社區胡亂罷免其他管理委員,然後用違法的方式開區全會, 面對住戶的抗議,鄭文泉則是非常瀟灑地說:去告! 住戶花了自己的錢去告,當然,以某人死不認錯的個性,必然會用管委會的錢去請律師,然後,鄭文泉先生當然是敗訴了! 人做了壞事,通常因果都是很殘忍的,果不其然,過沒多久,新任的管委會就要求鄭文泉賠償他違法亂開區權會所造成的損失,而 法院也判決鄭文泉必須要賠償管委會62萬1535元的損失。 依照鄭老先生死不認錯的個性,當然一定是要推給別人,才是正常的啊!於是鄭文泉又花錢聘請了律師上訴,說一切都是第十一屆其他委員共同決議的,所以應該全部的委員都要一起負擔才對,可是好死不死,鄭文泉自己提供給法院的證據,被法官發現根本就沒有進行表決,也就是說,鄭文泉說什麼大家共同決議,根本就是胡扯;再加上鄭文泉第一次提議用違法方式開區權會,結果被好幾個委員當場吐槽,表決不過,後面才惹得鄭文泉違法罷免了那些反對他的委員,所以鄭文泉的上訴,最後也是失敗收場。 緊接著, 鄭文泉因為違法罷免委員、違法召開區全被判賠62萬1535元 、違法掩護大豐有線在社區偷電且不肯繳納回饋金、違法禁止特定住戶參選管理委員、連續對反對他的住戶跟管委提告了60餘人次均不起訴、遭罷免主委資格仍然死皮賴臉不肯下台、被住戶在社區大門舉白布條抗議、卸任主委故意不交接管委會資料圖說、任內消防不修害管委會被裁罰、任內水肥不抽導致 第十二屆一上來就抽出了108公噸的水肥 (真是髒死了,到底是哪裡來的髒東西?),因為鄭文泉劣跡斑斑,所以 最後在109年9月20日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遭到住戶表決要求他強制遷出,並且必須出讓區分所有權。 有錢又有什麼用? 一個人的人品堪慮,不讀書,標準的『品學兼憂』,走到哪裡都像是垃圾一樣被人嫌棄、驅趕,真的好看嗎?之前早就講過,做人不要欺人太甚,不要不讀書又自以為聰明,搞到自己公司也被連累,一起被趕出社區,一年幾百萬的生意都泡湯了,只為了偷那一點點的電,省那一點點的回饋金,值得嗎?就算是阿呆也看得出不值得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