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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說是非,我對你不對,日久現原形,搞得滿身罪!!

Photo Source: cat-twitpic 最近大家一定覺得很紛擾,很多人都不知道,某些人為了求得一時的勝利,或者暫時的優勢,不惜運用資源,說謊硬柪,讓自己背了許許多多的罪,欠下許許多多的謊言債。這個在我看來,真的好傻! 比如,你為了 某些私人的恩怨 ,在規約跟法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利用你的權力,來拉一些無辜搞不清楚狀況的人,幫你 違法罷免了其他人 的委員資格,然後, 你就背上了一條違法罷免的案子; 當事人不堪受辱,於是你又被當事人告加重誹謗罪 ;然後當事人還會向你求償名譽損失,於是,你又要再背上一條妨害名譽損害賠償的告訴。 罷免一個,你要背三條官司, 如果你一次罷免了三個人,你就會背上九條官司 ,而這九條官司,都只是你一念之差,罷免別人之後衍生出來的,這還不包含你硬柪的部分喔! 如果,對方拿著法院的判決,要求你恢復他的委員資格,你明明就沒有任何法令依據可以罷免別人,可是 你為了硬柪 ,所以說 一定要拖到三審定讞 ,堅持 不讓對方行使委員權力 , 把人家趕出會場,結果,對方又去告你妨害他人行使權力,於是,你又多了一條強制罪。 如果三個人都去告你,你 就會多三條強制罪。 你 為了掩飾你的非法 ,於是 提案修改規約 ,想要彌補過錯, 追認前面的違法罷免決議, 因為你急於通過決議,所以又沒有依照規定的會議程序來開會,拖了一堆不知情的委員來替你背書,幫你擔責;原想可以順利的過關。 沒想到,半路殺出個程咬金,阻止你違法進行會議 ,你為了掩飾前面的過錯,又用了錯誤的方法,於是你 只好硬著頭皮,即使沒開完的會,也要讓一堆無辜的人陪著你偽造會議紀錄 ,結果,你 因為這樣,又背了一條偽造文書罪,還有被告撤銷決議的官司。 你 因為氣不過,用公司的公告系統,公然痛罵那個可惡的程咬金 ,結果就是,你 又背了一條加重誹謗的告訴 ,然後過幾天,那個 程咬金還會跟你求償名譽損失,於是,你又多了一條損害賠償的官司。 當你的惡行惡狀慢慢傳開之後,很多人開始連署想要拉你下台, 你為了不想下台,於是氣沖沖的跑去連署人的家裡吵鬧,結果就是,你又背了一條侵入住宅的官司。  因為你不想讓別人行使委員權力,又害怕大家知道你的真面目,要拉你下台,所以 你在規約沒有規定的情況下,不准大家旁聽會議 ,結果 引起委員跟大家的反彈 , 你一時氣不過,又用公告系統,把委員跟旁聽的人罵

這裡是管委會,還是整人會??

昨晚的管委會,有11個住戶前往旁聽 , 主委大人為了不讓住戶旁聽,把開會地點一改再改 ,從B1改到餐廳,從餐廳一樓包廂,改到三樓包廂,躲到最後,實在沒辦法了, 主委大人說,如果住戶堅持旁聽,他就不開了,到時候來不及在5月20日前召開住戶連署要求的臨時區權會,就是住戶自己的問題。 因為住戶旁聽就不開管委會,不願意討論臨時區權會的議案,然後就來不及召開臨時區權會, 這麼爛的理由,為什麼主委大人覺得工務局會接受?? 為了不讓主委大人有推拖的藉口,住戶們只好退到二樓去用餐 ,讓管委會在無人干擾的情形下可以開會。 主委不准旁聽的理由,是因為規約沒有規定 ,老實講, 規約沒有規定可以罷免委員,主委大人你都違法罷免掉三個了,現在才想起來規約沒有規定的事情不能做喔!! 會不會有點嚴以律人,寬以待己啊?  更何況,法院都可以自由旁聽了,原來管委會比法院還大,主委比法官還大,真是失敬、失敬。 原本以為管委會會開出什麼了不起的會議結論,結果與會委員出來後,說他們只討論了幾件事:(基於群眾有知的權力,所以公布, 詳細內容請洽各棟委員。 本文轉述內容僅供參考,切勿當真) 一、住戶連署召開 臨時區權會,會議召集人確定由主委大人擔任 ,葉委員不再是召集人。主委大人說,他確定有超過320戶連署,但還是要安排 4月28日晚上審查連署書。 二、主委大人跟葉委員說, 只要同意撤銷連署召開臨時區權會的提案, 不要召開臨時區權會,他就同意讓三個被違法罷免的委員立刻恢復資格。 三、 違法罷免委員的上訴,只有6位委員同意 , 但是主委大人已經決定要上訴了。  四、 主委大人一路罵陳先生 ...... 說他166萬一定是借來的 ,不是真的懂法律, 所以 官司必敗,錢會拿不回來 等等。 五、 法律顧問說他不玩了。😈😈 一條條來講吧!! 一、住戶連署要求召開臨時區權會的召集人是主委大人, 所以如果5月20日前未能召開,工務局會對主委大人開罰3000到15000元 , 建議主委大人不要心存僥倖。 二、 葉委員只是被住戶推選出來的召集人,並沒有資格同意不召開臨時區權會。 住戶的連署,竟然會被主委大人認為是可以拿來交換的利益,好奇怪的想法!! 還有, 原來委員資格恢復與否,都是主委大人說了算, 什麼規約啊、法律什麼的,都是浮雲啊!!😅😅 三、 管理委員沒有過半

我們與惡的距離,只在一張紙的差別

剛剛陳先生拿來 了一張紙,是 法院的執行命令 命令 很簡單, 就是 在撤銷臨時區權會決議的判決確定前, 不准管委會執行108年2月17日臨時區權會所有的決議 。也就是說: 一、不准在I棟與H棟之間的木棧板空地蓋垃 圾暫存場。  二、不准在各棟一樓蓋電動門。 三、不准修正108年規約(有效規約是107年版) 四、不准追認罷免魏勝平、楊秀淑委員之決 議。(魏勝平、楊秀淑委員資格存在) 花200萬蓋垃圾暫存區 (只是暫放,後面還會移動) , 沒有必要 ,因為當初契約裡面的 垃圾場在B2,其實只要直接外包給環保公司,住戶以後不需要買垃圾袋,可以24小時丟垃圾 ,不會再有垃圾場開關時間的問題, 更便民,更乾淨。管委會 只為少數人的方便,就 把垃圾場移來移去 ,製造住戶困擾, 居心叵測。 電動門的問題,在於地形的限制,如果 做成單邊開門 , 開門幅度不足120公分 ,違反消防法令的限制, 影響逃生 ,而且 住戶搬運物品、也會有問題 ,還有 電費,也會是一大負擔。 法院命令禁止修正108年規約,所以 請主委大人把108年規約從官網下架,改放107年的規約。 大家 4月21日晚上1900時, 可以自由前往B1旁聽管委會開會(不用事先申請)、可以自由調閱任何管委會資料(不用事先申請,不給看就告他侵占罪), 可以 不用擔心管委會 亂花住戶的錢 去蓋垃圾場、電動門。 法院命令禁止管委會追認107年11月11日魏勝平、楊秀淑委員違法罷免案, 也就是說 ,楊秀淑、魏勝平委員的罷免案,沒有經過區權會表決,所以無效, 楊秀淑、魏勝平委員的管理委員資格還是存在。另一個賴宜平委員的罷免案,因為本來就沒有經過區權會同意,所以也是無效的,因此三個委員的資格,應該都是存在的。 既然禁止命令已經到了,請管委會依法回復原狀,如果有因為執行決議而繳了不該繳的錢,做了不該做的事,請追回款項,恢復原貌。 違反執行命令,可以依強制執行法第129條,連續處罰3萬到30萬元的罰金,必要時可以管收主委大人, 所以請主委大人不要以身試法。 陳先生會隨時向法院陳報管委會違法狀況,請法院依法開罰。 各位住戶有發現管委會執行決議 (蓋垃圾場、電動門、修改規約、官網規約沒有改放107年版、不准楊秀淑及魏勝平、賴宜平委員執行管理委員職務),或為了決議已經事先付款等相關情形, 請通報

主委大人,請你趕快上訴,記得自己出錢!!!

關於 魏勝平委員、楊秀淑 委員的違法罷免案 ,目前 一審已經判決管委會敗訴,住戶們因此要負擔34,670元的訴訟費。主委大人 在前兩天接到判決書以後, 已經聲明要上訴了,聽說狀子都寫好了 ,既然如此,我想,就不要拖拖拉拉了, 現在立刻去遞狀 ,我相信 全體住戶,應該 都很 想要趕快知道最後的判決結果是什麼?? 寫狀子這麼粗重的工作,我是做不來,但是 幫忙算訴訟費 , 我倒是可以代勞 一下: 一審 :目前已經結束, 訴訟費是34,670元。由全體住戶負擔。(後面要跟違法同意罷免的12個委員求償) 二、三審 :因為 本案的訴訟標的是165萬 ,超過150萬,所以 可以上訴到三審(最高法院) 。 二審 (高等法院)、 三審 (最高法院)的 訴訟費都是 一樣的,通通都是 52004元。 因為 三審強制律師代理 ,所以要請 律師具名寫狀上訴 ,以行情價來講, 大概是40,000元。   所以, 上訴費用加一加 ,如果 二審不請律師出庭的情況下, 上訴到三審的花費大概是 52,004元(二審訴訟費)+8,000元(律師撰狀費)+52,004元(三審訴訟費)+40,000元(律師撰狀費)= 152,008元。 如果 二審要請律師出庭的話,價錢就會變成 52,004元(二審訴訟費)+40,000元(二審律師費)+52,004元(三審訴訟費)+40,000元(三審律師撰狀費)= 184,008元。   為什麼要請主委大人先出錢呢?? 因為 主委大人對於訴訟結果,想必非常有信心 ,如果 勝訴 , 就可以 光明正大的, 把錢從兩位委員手裡拿回來 ;萬一 敗訴了 , 管委會也不用再去 告主委大人, 叫主委大人賠錢。 所以 為了省去後面 管委會的 麻煩,相信主委大人會樂意自己先出錢 的,對不對??   至於 主委大人上訴的勝算有多少呢?? 答案是0%。 原因很簡單: 一、管委會在107年11月11日、108年1月13日兩次會議中,分別違法罷免了魏勝平、楊秀淑、賴宜平三位委員。但是當時107年的規約,並沒有管委會可以罷免委員的規定,而依照法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9條1項),只有區權會議(住戶大會)才可以解任委員,所以 管委會在違反規約以及法律規定的情形下 ,所做的決議,是無效的決議。一審法官已經講得很清楚了!! 二、 依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規約也

用公文對工務局扯淡,您累不累??主委大人

剛剛主委大人,又利用社區管理中心的LINE,進行喊話。內容是他回覆給工務局的公函!! 據某些人提供的資料,研判又是我們主委大人在對工務局,還有跟不知情的住戶,進行他的所謂""道德勸說""了吧!!  好吧!!面對瞎扯淡,只能一一駁斥!! 一、4月14日開管委會, 住戶 依法 去旁聽 , 跟管理委員不來開會,有什麼關係 ?? 難道管理委員們要做什麼見不得人的事,所以不希望被住戶聽見嗎?? 不然為什麼不來?? 你是主委,住戶旁聽的秩序,應該是你要維持啊!! 關葉委員什麼事呢?? 隨便把責任推給別人,做人有需要這樣嗎?? 有關會議現場的狀況,可以看一下之前的貼文https://fsnytw.blogspot.com/2019/04/blog-post_14.html 二、為什麼住戶去旁聽要申請??大家有聽過哪一個社區,旁聽管委會開會要申請的?? 住戶才是主人好嗎 ??管委會只是義工, 義工有 不准主人旁聽的權利嗎?? 只有 獨裁的管委會才害怕住戶去旁聽吧 !!107年的規約沒有規定要申請,108年的規約因為陳先生已經繳了165萬的擔保金,申請法院強制禁止管委會執行違法的決議, 所以108年規約根本就沒有生效!! 所以 結論還是不用申請!! 三、 陳先生已經去繳了165萬擔保金了,也申請了強制執行命令 ,命令管委會不准動2月17日違法的決議, 用公文對工務局承辦人胡說,會不會涉嫌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啊?? 有關陳先生繳錢的事,可以看一下之前的貼文https://fsnytw.blogspot.com/2019/04/165.html 四、陳先生早就知道,我們親愛的 主委大人,想要把管委會流會的罪過,推給到場旁聽的住戶 ,所以 已經跟工務局 承辦人林正楊先生 事先報備了 。 工務局承辦人林先生說,推舉召集人跟管委會開會與否無關 。管委會之前連沒開完的臨時區權會,都敢追認決議、偽造紀錄了,只是定個召開臨時區權會的日期,有什麼難的?? 五、另外 提醒一件事 給大家知道, 這次 住戶連署 召開臨時區權會議 ,原則上 只能討論住戶連署的提案,管委會沒有資格另行追加提案, 所以請大家注意, 管委會如果有提到重新改選全體委員、以及修改部分規約以外的提案,就是違法!!大家就要否決那個提案,讓他不通過

自由的代價是多少??遠遠大於165萬元....

今天陳先生去做了一件事,一件大家一定都覺得他應該已經瘋了,才會去做的一件事!! 他去繳了定暫時狀態的擔保金 1,650,000元, 繳完了擔保金,還要繳擔保規費 500元, 繳完規費,還要再繳強制執行規費 13,200元, 是的,那些匯款的幾十塊手續費就不講了 ,今天陳先生就花了 1,663,700元。 繳這麼多錢,為了什麼?? 為了住戶的自由!!!  我們的主委在 108年2月17日 臨時區權違法召開, 沒有開完會的情況下 ,隔天 就在官網上公告108年新規約 ,新規約 有幾條 ,基本上是屬於陳先生口中的所謂 奴隸條款 : 一、 住戶要調閱 屬於全體住戶財產的所有 資料 ,包括會議紀錄、財務帳冊等等,必須 要提前一週向管委會申請 , 主委有權不准你調閱!! 二、 住戶要旁聽 管委會開會,要經過該棟委員向管委會提出申請,不然不准旁聽, 主委也可以不准你旁聽。 三、 管委會只要看誰不爽,就可以隨便罷免掉各棟選出來的委員 !!不需要經過區權會同意!! 是的,我們住戶每個月辛苦工作賺錢,繳管理費,只不過是想生活在這個社區 , 成為 偉大社區主委手下 一個聽話的奴隸罷了!!!  因為這樣,所以可以任由管委會用違法的程序開會,任由管委會隨便追認沒有開完的會議決議,而住戶們沒有任何反應??現在有 管委會委員違法衝進你家逼你退聯署,你也沒有反應! !如果大家甘當奴隸,那你們就會有當不完的奴隸!! 今天 陳先生繳這筆錢 , 就是 依法請法院下達執行命令, 禁止管委會在撤銷違法區權會決議的判決確定前 ,不准 執行2月17日臨時區權的 任何一件 決議 議案,包括修改108年的規約!!也 不會讓他們有機會自動延長任期一年 。 所以, 請主任委員,把你那個箝制住戶自由的獨裁108年規約拿下官網,恢復成為107年的住戶規約!!陳先生已經去繳了165萬的擔保金了!! 最晚星期五,你就會收到法院的執行命令!! 這些錢, 這1, 663,700元,就是暫時買回住戶自由的代價 ,在法院撤銷臨時區權決議判決確定前,管委會沒有辦法執行任何決議,不能亂蓋垃圾場、不能違法蓋電動門,不能拿這個箝制住戶自由的規約來對付住戶。 住戶們因此,有免於恐懼的自由, 有自由調閱資料的權利,有自由旁聽管委會的權利。 各位,自由得來不易,代價甚為高昂!! 

給大家看看我們的主任委員是怎樣踐踏法律的!!

    今天晚上開4月份管委會的定期會議,可是呢,我們的社區經理只訂了14個便當,一個給經理,一個給會計,一個給 泳池秘書 (為什麼要給泳池秘書,他又沒來開會!!!所以 他們想給誰就給誰嗎?? ),然後,預計只有11個委員會來開會,也就是說, 管委會一開始就打算要流會,因為人數不過半 (23個委員), 然後再說因為住戶來旁聽又鬧場,所以開不成會 , 想要把他們流會的罪過推給住戶,以便為他們不召開臨時區權會議找藉口。 後來只來了5個委員,其他的委員,都不知道跑到哪裡去了!! 上面的照片,給大家看的是,法院判決魏勝平委員、楊秀足委員的委員資格合法存在,賴宜平委員的違法罷免案,目前也在告訴中,可是 我們的主委還是不承認法院的判決 ,繼續硬拗, 不準備合法委員的座位牌,不準備合法委員的便當 ,繼續霸凌這些人,繼續 藐視住戶所選出來的委員,藐視法院的判決,踐踏法律的尊嚴 !!!這就是我們敬愛偉大的主任委員!! 後來在泳池,遇到一些住戶說,B棟的王委員,衝進別人家,強迫別人簽名退連署!!一兩個鄰居不好意思,也不想撕破臉,所以就簽了! 其實不用不好意思, 衝進來就請他出去,不出去就是觸犯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宅 ,就是這麼簡單,大家不用害怕,就是趕他們出去就對了。 順帶一提, 社區的規約已經被主委偷偷改成了108年的規約 ,也就是上次臨時 區權會都沒開完,也沒通過的那一個版本!! !他發給所有的委員人手一份,完全藐視法院暫停執行所有決議的裁定!! 現在主委一直逼陳先生要拿165萬去做擔保金,不然他就準備違法施作,先來浪費社區住戶的錢,等到後面被撤銷了決議,再來跟他求償,住戶的損失就會非常大,而且不知道什麼時候才可以跟這個違法的主委要到錢!! 為了避免管委會繼續侵害住戶的權益,不要讓管委會違法施作未經合法決議的議案, 事先造成住戶管理費的損失,所以陳先生已經準備好了165萬,會在30日的繳費期限內去提供擔保 ,只要管委會敢動決議(包括現在已經被偷改的規約),就準備被陳先生繼續提告偽造文書!!  有時候,面對厚顏無恥的人,我們總要有一點犧牲!!讓他們徹底的覺醒,請住戶大家要勇敢站出來,把這個一再違法、藐視法律的主委趕下台!!

來看看什麼叫做兩面手法,什麼叫做瞎扯淡

    什麼叫做 兩面手法 ??我們親愛的 主委做了一個非常棒的示範!!! 一邊說要社區住戶和諧,一邊又說別人張貼法院判決是在威脅管委會,而且不准合法的委員魏勝平、楊秀淑進入管委會LINE群組討論,主委還把邀請他們的董佑華委員也一併踢出了群組!!這就是兩面手法!! 一面說他很和諧,一面又排除異己!!  什麼叫做 瞎扯淡 剛剛主委在管理中心LINE群組,發了一篇貼文,只說有少數人發起連署要求改選全體委員,除了要花很多錢,而且達不到效益等等。這篇文,通篇都在瞎扯淡,就其內容提出駁斥,摘要如下!! 一、本社區超過四分之一 住戶(325戶)已經完成連署, 依照法律規定,管委會就一定要召開臨時區權會。 住戶要求改選這個不斷違法的管委會,要求違法的主委下台,他卻跟你扯說是少數人在搗亂,然後扯說要花很多錢。而 不去說他們不斷違法的事實!!也不去說依法律規定,住戶完成連署,他們一定要開臨時區權的這件事!!! 二、第一次區權會召集要過半出席才發出席費,第二次召集只要五分之一出席就可以宣布開會,並且發出席費,這都是法律跟規約的規定, 依照法律跟規約選出來的委員,當然具有公信力 ,不然 歷任的委員,包含現在這位主委之前也曾經是第二次召集的區權會議才被選出來的,難道他以前也不算是主委嗎 ??怎麼講話老是喜歡自打嘴吧呢?? 三、依照規約,各棟委員兩名,超過兩個人以上報名才需要投票,不然就是直接報名直接由管委會造冊後交區權會決議,根本與各棟多少人出席無關, 一個主委可以對規約不熟到這種地步,也算是令人嘆為觀止!!   四、如果5月5日完成改選,第11屆委員到9月30日還有 整整5個月的委員任期 ,他們也要亂講說只剩兩三個月。 五、定暫時狀態之所以管委會敗訴,是因為 法官說臨時區權會的召集程序違法, 跟陳先生要不要拿錢出來,一點關係都沒有!!主委到現在還在瞎扯說,只要陳先生拿165萬出來就可以暫停執行,那 當初主委在法院說他判決確定前不執行區權會決議,現在又要陳先生拿165萬出來他才不執行區權會決議,請問他哪一句話才是真的??  最快的方式,請主委自己宣布請辭下台,所有委員宣布請辭下台,那我們直接重新選舉,這樣新選出的委員任期就更長了,是不是!!哈哈!

判決書大公開!!!!來看看管委會違法胡搞的嘴臉

請不斷違法的主委,自行請辭吧!!不要戀棧權位!!!   請管委會委員們,拿出你的道德勇氣,把這位不適任的主委換掉吧!!   你們是住戶選出來監督管委會做事的,不是這樣跟著主委一直違法亂來。 管委會違法罷免魏勝平、楊秀足委員的判決書,今天終於上網公告了,特別貼上來,給大家看看這個管委會還有主委胡搞瞎搞的嘴臉!! 在審判的過程中,主委還拿了108年2月17日臨時區權會的偽造紀錄,說裡面已經表決追認可以由管理委員罷免委員,果然被我猜中 , 當初他們 提這個案 , 想要在臨時區權會通過讓委員會可以罷免委員的提案,就是主委為了掩飾之前違法罷免的事實!!  而且法院認定管委會不斷在違法,連管委會的會議召集程序都是違法的。 法院的判斷如下: 查被告被告於 107 年 11 月 11 日決議將原告除名時 , 其規約既無如何罷免管理委員之相關規定,依公寓大廈 管理條例第 29 條第 1 項中段規定,應僅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有權決議解任管理委員 。故 原告主張被告於107年11月11日所為將原告除名之決議應屬無效等語,自當可採。 查 被告於107年11月11日所為將原告除名之決議既屬無效,原告於108年2月17日自仍具有四季紐約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之身份 ,惟原告卻未受108年2月17日管理委員會之開會通知,乃被告所自承,故該次管理委員會議之召集程序,已有瑕疵可指。 法院說了半天就是講,管委會你們做的都是違法的決議,所以通通無效,人家的委員資格還是在,你們真的是很糟糕!!!

請問主委你何時要下台呢?做人不要雙重標準!

主委說 :魏OO委員不斷質疑主委的正當性,又想要去公寓大廈管理科提出檢舉,已經不適任委員。(只是合理懷疑,要求主委提供當選資料!就不適任委員了!) 主委說 :楊OO委員因為錄音並且將錄音交給其他人當作刑事證據,造成委員嫌隙的來源,許多住戶認為此風不可取,所以不適任委員!(管委會自己也錄音啊!你不違法別人有辦法告你嗎?) 法官說: 依據規約, 主委根本沒有資格罷免任何人,現在管委會違法明確 ,主委的行為,不但實際造成住戶間的嫌隙,而且管委會一再地敗訴,證明管委會一再的違法,並且造成公共基金必須賠償訴訟費35670元,已經實際造成了社區的損失,且目前有超過325戶的住戶連署,要求改選全體的管理委員。 請問主委,以閣下的標準,破壞和諧、錄音、造成嫌隙,都可以變成委員不適任的理由! 那閣下違法提案、違法罷免他人,不但造成嫌隙,還造成公共基金35670元的損失、也讓超過4分之一住戶認為此風不可長,請問主委,依照你的標準,你是不是也不適任主委呢?請問你何時要下台呢? 請問其他委員,何時要罷免主委呢?!

講個笑話........那個律師好厲害!!!!!

( 本文內容純屬創作,如有雷同,實在不是巧合!!! ) 最近管委會對於委員違法罷免案, 法院判決管委會敗訴 ,管委會 要賠3萬多的訴訟費 ,似乎讓管委會驚呆了!!!直呼相關委員所找到的果然是 好厲害、好厲害、好厲害的律師!!! (因為很重要,所以要說三遍) 是的,這位律師真的很厲害!!!為了讓大家了解,如何可以找到這位很厲害的律師,寶寶不惜深入險地,訪問相關委員,實際了解他們是如何能夠找到如此厲害的律師,以下是相關委員接受訪問的內容 : 寶寶:請問一下,你當初是怎樣找到這位厲害的律師的?? O委員:那是R委員去找的,不是我找的。我只有簡單寫了一張訴狀! 寶寶:那請問R委員,你是怎樣找到這位很厲害、很厲害、很厲害的律師呢?? R委員:啊就朋友介紹的!! 寶寶:可以請你說一下當初接洽的經過嗎?? R委員:我就把規約、管委會紀錄,還有O委員寫的狀子,一些資料拿給那位很厲害、很厲害、很厲害的律師看,那位律師果然名不虛傳,他馬上就很厲害的說:你們這個案子很單純啊! 管委會違法這麼明顯,你自己去打就可以了啊!不需要委任律師,你一定會贏的! 果然行家一出手,就知有沒有。後來因為我沒有什麼法庭經驗,所以還是請那位很厲害的律師幫我出庭了一次。 寶寶:喔! 他只出庭一次 ,那請問他講了什麼呢? R委員:我不知道他講了什麼,因為我們沒去開庭。 O委員插嘴說:我後來 聽說 法官當場就跟主委講 :依照規約, 你根本就沒資格罷免任何人、 你根本就沒資格罷免任何人、 你根本就沒資格罷免任何人 (因為很重要,所以出現了謎之回音)。 然後那位很厲害、很厲害、很厲害的律師,一眼就很厲害地看出 管委會違法,主委根本沒資格罷免任何人 ,而管委會裡面 12 個委員都看不出來 ,光是這點,就證明那個律師真的很厲害。 寶寶最近 聽說 管委會正在研究,要不要也委任一位很厲害、很厲害、很厲害的律師, 花 52000元 去 上訴 ,雖然也可能要再花 50000元律師費 ,加起來不過是 102000元 , 為了挽回 主委 跟管委會 的面子 ,多花一些錢又何妨呢??(PS:反正 又不是花主委 或管理委員 自己 的錢 ,不是嗎??)  所以,寶寶最後的結論就是,你想要找到很厲害、很厲害、很厲害的律師, 只要你不要違法,你的律師當然就會很厲害了!!!   

為什麼陳先生不要跟管委會和解????

今天跟家人在討論,昨天跟管委會調解的事!! 陳先生昨天之所以堅持要進入訴訟程序,很大的原因是::: 1.管委會欺人太甚!!!不斷造謠生事!! 2.主任委員不可信任!!! 3.爭一個是非對錯,打臉違法違紀的管委會!!!    為什麼說管委會欺人太甚?? 一、之前108年3月8日,主委寫了一篇誹謗陳先生的不實言論,不但力陳管委會2月17日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程序合法,而且 誹謗陳先生在區權會議中霸占主席台、強搶麥克風、散播不實言論、不遵守法定程序、不遵守規約 ;管委會厚著臉皮譴責陳先生,然後公布陳先生的住家棟數、居住樓層, 說陳先生講的都不是實話, 還要騙住戶說他們所做的一切合法,還要胡說法官講了什麼,並且把上述對陳先生不實的誹謗與指控,透過社區的LINE傳給了1191戶的全體住戶週知,而且也在他們偽造的區權會議紀錄中,提到了陳先生霸占主席台等等不實的指控。如果不是因為陳先生懂法律,馬上提出澄清,並且 立即依法提告主委跟經理加重誹謗罪 ,一般住戶不懂法律的,恐怕面對管委會主委這樣公器私用,肆意汙衊他人的行徑,不知如何是好,只能把委屈往肚裡吞!!更有甚者,含恨而終亦未可知!!!(有去看現場錄影的人都知道, 陳先生是在當選主席後才走上主席的位置 ,之前一直都站在發言台附近) 二、社區主委跟管委會面對四分之一住戶連署,依舊無動於衷,不願意依法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主委甚至衝進召集人家中大鬧,被提告侵入住宅;而管委會也反向操作,一直在給連署的住戶扣上 ""破壞社區和諧"" 的帽子!!管委會日前甚至屏蔽某些住戶,用管理中心的LINE發送許多虛假的、誤導住戶的消息,把住戶連署的議案胡亂解釋一通,扭曲事實,誤導視聽,這種管委會, 欺人太甚,死不認錯!! 一定要好好的教訓他們!! 三、為什麼說主委不可信任,很簡單,因為他如果真的有心要談和解,就會親自出席,親口來講,可是,對不起,他們派了一個什麼都搞不清楚的律師來當打手,如果騙到了陳先生的和解簽名,以陳先生對主委的了解,他很有可能會直接說他沒有答應不做,都是律師答應的,然後主委會立刻開始動手執行所有的違法區權會決議,因為所有的法律案件都已經解決了,到時候陳先生想要阻止他們,只有拿出165萬擔保金,來向法院執行暫時狀態

大戰御用打手!!!!

今天下午三點,在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第一調解室,調解有關於住戶提告撤銷108年2月17日區權會違法決議的案子!! 管委會方面,派出了最近新聘的御用打手大律師應戰,外加五個小嘍囉,主委心虛沒有出席。律師說,主委因為熱心於社區事務所以沒來.......😒😒(PS..我聽你在亂講) 住戶方面,除了陳先生之外,另外有三名住戶陪同!! 第一回合:: 律師提問::陳先生你是不是沒有提供本案案卷,為什麼我沒有看到繕本??!!! 陳先生::案卷我已經給法院了,你是不是應該找法院要,而不是跟我要!! 調解委員::可能是你的委託人(管委會)沒有提供給你,你是不是找他們要。 律師先被打了一槍,連案卷都沒看過就敢來調解!!! 第二回合:: 律師提問::我方(管委會)的意見是,目前議案都沒有執行,是不是可以....... 陳先生:: 沒執行是因為我去聲請定暫時狀態!!! 律師::可是你也要供擔保才可以停止執行......是不是我們把這次案件緩一緩,所有議案等下次區權會再重新表決?? 陳先生::這次會議不但召集程序違法,議案也都是違法,你是讀法律的,比我懂法律,難道都不先看看內容嗎??你如果看過了我的案卷,說不定你會改變你的想法!!! 律師說::有沒有違法還是要看法官的判決 .... 陳先生::好啊!!那就讓法官判啊!!! 律師又被打一槍,連召集程序跟議案內容有沒有違法都不清楚,就敢來調解!!! 第三回合:: 陳先生建議調解委員把法院的案卷給律師看,律師大概翻了一下!!! 律師提問::我方(管委會)沒有辦法接受你的聲明,也不知道如何撤銷決議?? 陳先生::你不知道如何撤銷沒關係,你可以問一下調解委員,法院都怎麼撤銷決議的.... 律師又被打一槍,連撤銷的法律程序都要假裝不懂..... 第四回合:: 律師提問::我方希望不要進入訴訟,大家以社區和諧為原則,不需要這樣,調解不成的話,你也很辛苦,要一直跑法院......... 陳先生::為了社區的和諧,我辛苦一點沒有關係。😄😄這個案件我有100%的勝算!! 調解委員::所以聲請人接不接受相對人提出延後表決的提議?? 陳先生::對方可以贊成我的聲明,這樣就不需要判決了,可是對方不肯撤銷決議,所以希望直接進入訴訟程序 調解失敗!!!

管委會又敗訴了,請賠給楊秀足、魏勝平委員34670元的訴訟費!!

今天下午4點,陳先生說他陪著住戶去新北地方法院聽管委會違法罷免委員案件的判決,只為了第一時間,想要知道這個令人振奮的結果,雖然一切都如預期,但聽到判決,心中還是有一種莫名的感動!! 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151號案件判決如下: 確認原告與新北市中和區四季紐約公寓大廈全 體區分所有權人第11屆管理委員之委任關係存 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也就是說,楊秀足、魏勝平的管理委員資格始終存在,而這筆34670元的訴訟費,應該由管委會當初投票同意違法罷免的12個委員(含主委)自己出錢去繳納!! 這個社區被一群獨裁的委員霸凌太久了,今天終於見到了一絲的曙光!! 明天還有撤銷臨時區權會議決議的調解,希望也有好消息!!! 如果那些違法的委員膽敢用管委會的錢來繳訴訟費,就等著被住戶告背信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