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會胡說八道的說帖
已經好幾天沒有上部落格來給管委會洗臉了,剛剛拿到這一份管委會的說帖,我真的怒了!!
原來管委會真的把住戶都當成是白癡!!
連署議案ㄧ:
聘任律師為社區服務,應採利益迴避,對兩造同為住戶、委員、管理委員會,應自行品請律師。這一整段話的意思,很簡單,住戶告住戶、委員告委員,都是私人紛爭,本來就該各自聘律師,跟管委會另聘律師根本無關,為什麼管委會要住戶反對呢??沒有人禁止管委會聘律師,但是應該要有合法的表決程序不是嗎??比如經過管委會提案表決之類的,為什麼管委會要住戶反對呢??
連署議案二:
罷免委員案,應由管理委員會選任該委員之區分所有權人像區分所有權人會提案,付諸表決。這段話的意思,就是講管委會無權罷免委員,而應該是各棟住戶才有權利提案,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表決後才能罷免,而不是像之前管委會違法罷免三個委員,結果弄得住戶法庭相見,法院一審判決住戶獲勝,然後主委還要硬ㄠ到三審才肯放手,弄得這麼難看!! 會提這種議案,不就是因為管委會胡搞才提的嗎?現在為什麼又要住戶反對呢?各棟選各棟,各棟罷免各棟,不是很合理嗎??
連署議題三:
興建垃圾場等重大經費支用,應區分權責(例如超過新台幣30萬元以上之重大提案,須提交區分所以權人會議表決) ,管理委員會對於財務應有明確監督、審議機制。這個提案的原因,是因為主委私自訂了管委會的內規,對於40萬以下的案件,主委都可以自己核准。可是這個內規,根本就沒有經過區權會議的同意,但是管委會就這樣擺明了胡搞,架空區權會議,導致主委濫權獨裁,把住戶當成提款機,難道不應該定一個合理的審議機制嗎??為什麼管委會要叫住戶反對呢??
連署議案四:
社區規約修改,須以正式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提案,有足夠時間慎重審議及表決。規約修改非屬臨時區分所有權會議召開之重大急迫事項, 不宜倉促決定。會有這個提案,不就是因為之前管委會違法罷免委員,為了掩飾前面的違法,所以又開臨時區權修改罷免規約企圖追認,ㄧ切不都是因為管委會胡搞嗎??現在管委會有什麼臉皮叫住戶反對??你們不要胡搞就不需要這麼麻煩了!!
連署議案五:
專業社區經理需要公寓大廈管理公司訓練及教育。經理師執導至社區損失,係由公寓大廈管理公司賠償,社區自聘經理容易發生追討無門的狀況。會有這個提案,不就是因為主委在未經管委會提案,未經區權會同意的情況下,違法私聘經理嗎?? 還好意思提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2條,裡面講到管理負責人、管委會、區權會可以聘用物管人員,那是經過住戶同意,經過管委會提案、區權會通過才可以的,為什麼主委可以硬ㄠ成他就可以自己同意呢??那請問主委是把住戶當什麼??阿呆嗎??
都隨便你決定!!然後你還可以厚著臉皮胡說,真的是把住戶當成白癡嗎??
我們社區的自聘經理、機電,根本都沒有經過管委會同意,也沒有經過區權會表決,請問哪裡合法?? 主委睜眼說瞎話,真的是把住戶都當成白癡在騙吧!!
大家還打算當多久的白癡呢??
什麼時候才要把這種愚弄住戶、胡說八道的主委跟管委會換掉呢??
我們社區和你們的有的拚耶....
回覆刪除可以請益怎麼做嗎?我們也遇到同樣問題
回覆刪除我那邊總太明日社區也鬧的很厲害,事因 最近台中發生火災事件,區公所寄來的公文是要預防火災和逃生通道,結果管理公司只看字面 "雜物" 二字,什麼一隻筆 一根鑰匙 一個手錶... 全都當成阻礙逃生的易燃物,TMD 通通清掉,連車底下小東西也拿走,管理公司肯定認為住戶是笨蛋無法逃生了,到處拍照貼在電梯的公告,還給住戶貼一堆警告紙,還有警察局存證信函,把整個總太明日搞得烏煙瘴氣,雞犬不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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