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當管理委員要當到被告??為什麼住戶要去告委員??
為什麼住戶要去告機電、告社區經理??
如果他們不違法,住戶敢去告他們嗎??隨便告人是要吃誣告罪的!!
住戶並不是精神病,好嗎??!!
108年 2月17日的社區臨時區權會議,現場出席不到100人,可是主任委員竟然宣布有750戶出席簽到(是不是他有陰陽眼,連阿飄都算進去??)。
依照內政部的會議規範,還有住戶規約,要過半的住戶出席才可以宣布開會,現場不到100人,怎麼可以宣布開會??社區主委強行宣布開會,強行朗讀議案,被住戶聯手制止抗議,就叫社區經理、機電人員把住戶的麥克風拔掉,不准住戶發聲,不准住戶抗議。後來住戶現場要求推選主席,鄭主委以0票落選,由陳先生以50票當選主席,陳先生直接宣布會議程序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0到34條的規定,所以會議無效。但是鄭主委卻糾集了一部分的管委,自行追認會議有效,還追認所有的決議,還偽造了區權會議紀錄,紀錄裡面完全不提現場住戶的抗議,所以鄭主委、社區經理、所有的管理委員,通通都變成了偽造文書的共犯。
社區經理跟機電人員,連續數次拔掉、關閉住戶的麥克風,甚至連被推選的主席,機電也把麥克風關掉,不讓合法的主席講話,所以,社區機電跟社區經理,因為妨害人行使發言的權利,被住戶控告了刑法304條的強制罪(妨害自由)!!
預先簽到、預先投票、預先領出席費,最後的結果就是沒出席的住戶,通通領到了不該領的錢。按照管委會自己偽造的會議紀錄,有領錢的住戶高達842戶,而實際出席的住戶,從現場錄影來看,不到100戶。等於說,有700多戶的錢是不應該發出去的,卻被發出去了,因為管委會用違法的程序開會,就導致了社區共同基金多發了700多戶未出席的住戶出席費,如果以每戶平均700元來算,這次臨時區權,因為管委會採用違法的程序,導致公共基金多發出了50幾萬的出席費,這種情形,所有同意違法程序的委員,都涉嫌觸犯了背信罪,因為他們損害了社區共同基金,也因為如此,才會有12個委員被告。
講了半天,有12個委員(含主任委員)被告了兩個罪名,一是偽造文書,一是背信,
而經理是被告背信、偽造文書、強制罪。
機電人員是被告強制罪,
一切都是有原因,有憑有據的!!
沒有人會發神經去隨便告人的
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