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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公文對工務局扯淡,您累不累??主委大人



剛剛主委大人,又利用社區管理中心的LINE,進行喊話。內容是他回覆給工務局的公函!!

據某些人提供的資料,研判又是我們主委大人在對工務局,還有跟不知情的住戶,進行他的所謂""道德勸說""了吧!! 



好吧!!面對瞎扯淡,只能一一駁斥!!

一、4月14日開管委會,住戶依法去旁聽跟管理委員不來開會,有什麼關係??難道管理委員們要做什麼見不得人的事,所以不希望被住戶聽見嗎?? 不然為什麼不來??你是主委,住戶旁聽的秩序,應該是你要維持啊!!關葉委員什麼事呢??隨便把責任推給別人,做人有需要這樣嗎??有關會議現場的狀況,可以看一下之前的貼文https://fsnytw.blogspot.com/2019/04/blog-post_14.html

二、為什麼住戶去旁聽要申請??大家有聽過哪一個社區,旁聽管委會開會要申請的??住戶才是主人好嗎??管委會只是義工,義工有不准主人旁聽的權利嗎??只有獨裁的管委會才害怕住戶去旁聽吧!!107年的規約沒有規定要申請,108年的規約因為陳先生已經繳了165萬的擔保金,申請法院強制禁止管委會執行違法的決議,所以108年規約根本就沒有生效!!所以結論還是不用申請!!


三、陳先生已經去繳了165萬擔保金了,也申請了強制執行命令,命令管委會不准動2月17日違法的決議,用公文對工務局承辦人胡說,會不會涉嫌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啊??有關陳先生繳錢的事,可以看一下之前的貼文https://fsnytw.blogspot.com/2019/04/165.html

四、陳先生早就知道,我們親愛的主委大人,想要把管委會流會的罪過,推給到場旁聽的住戶,所以已經跟工務局承辦人林正楊先生事先報備了工務局承辦人林先生說,推舉召集人跟管委會開會與否無關。管委會之前連沒開完的臨時區權會,都敢追認決議、偽造紀錄了,只是定個召開臨時區權會的日期,有什麼難的??

五、另外提醒一件事給大家知道,這次住戶連署召開臨時區權會議,原則上只能討論住戶連署的提案,管委會沒有資格另行追加提案,所以請大家注意,管委會如果有提到重新改選全體委員、以及修改部分規約以外的提案,就是違法!!大家就要否決那個提案,讓他不通過!!


六、就判決來講,既然一審法院已經判決魏勝平、楊秀淑的委員資格確定存在在二審未確定委員資格不存在之前依照一審的判決,委員資格就是存在這樣才符合""法的安定性""除非上訴二審,二審說委員資格不存在,才有不讓委員參加會議的理由。要假裝是文盲或法盲,也麻煩裝得像一點!!

七、再依法律來講,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條第2項,準用民法第56條第2項,管委會違反規約跟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9條1項之規定,違法罷免魏勝平、楊秀淑、賴宜平委員的資格,因為決議內容違法,所以自始無效,不待撤銷。所以他們三個人的委員資格,一直都存在,根本就不需要經過法院判決!我這樣講,不信的人,儘管去問律師!!我們社區有聘法律顧問,大家可以打電話去問王秉信律師,或者任何一位律師!!
云誠法律事務所02-22560982、0926632211
(請參考民法56條第2項規定:
 總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

每天駁斥一些胡說八道的東西,其實還蠻累人的!!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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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講講連署的進程與進度

我們社區的連署,是由一群住戶發起的,在2月28日左右,其實就已經達到近五分之一的住戶連署了。所以我們找了一個委員發文給管委會,要求依法召開臨時區權,但是管委會主委拿到了公文,選擇不予理會! 住戶們繼續連署,3月8日打電話給社區經理,跟他約3月11日請管委會派委員,大家一起來清點連署書,社區經理說OK,所以住戶們又發了一份公文,請3月11日管委會派員一起清點連署書,結果3月11日當晚經理就請假跑掉,然後打電話叫其他管委會的委員,一個個都不接電話,最後只好由四個比較跟住戶友好的委員(而不是跟主委友好的)清點,在社區住戶以及櫃台秘書見證下,全程錄影,清點結果有263戶連署,25%持分比例,已經完全超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規定的五分之一連署,管委會沒有任何理由拒絕召開臨時區權。 3月11日清點完,社區住戶就推了一個委員當召集人,3月12日將清點結果通知管委會,並且副知工務局,請管委會依法召開臨時區權,結果3月12日當晚,主委拿到了清點紀錄,竟然利用他可以通行各棟大樓的特權,直接衝到召集人家裡面大吵大鬧,召集人家人氣得去警局告主委涉嫌刑法306條侵入住宅。3月13日,住戶們又把管委會不願開臨時區權,主委跑到別人家大吵大鬧的事情,用檢舉函(連同連署書跟清點紀錄)給了工務局,所以後來工務局發現我們住戶的連署已經達到法定數量,於是發了一份公函,要求管委會3月30日前回覆,什麼時候要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何人當召集人?? 最近主委發了一封公開信,除了說我們住戶連署提案有問題,還說沒有重大緊急的事由,所以他不打算開!! 我只能說,法律規定得很清楚,五分之一連署,你管委會就要依法召開,有沒有重大緊急事由,不是由你管委會說了算,而是住戶的選擇與意願,要你們尊重住戶的連署,有這麼難嗎?? 目前的連署結果是325戶,超過四分之一,結果管委會還是照樣藐視住戶的連署,聽說有某幾個人拿著連署書去騙住戶退連署。有這樣藐視住戶的管委會,大家還不把它們全體換掉嗎??

原來,管委會真的以為住戶都是白癡!!!

    管委會胡說八道的說帖 已經好幾天沒有上部落格來給管委會洗臉了,剛剛拿到這一份管委會的說帖,我真的怒了!! 原來管委會真的把住戶都當成是白癡!! 連署議案ㄧ: 聘任律師為社區服務,應採利益迴避,對兩造同為住戶、委員、管理委員會,應自行品請律師。這一整段話的意思,很簡單, 住戶告住戶、委員告委員,都是私人紛爭,本來就該各自聘律師, 跟管委會另聘律師根本無關,為什麼管委會要住戶反對呢?? 沒有人禁止管委會聘律師,但是應該要有合法的表決程序不是嗎??比如經過管委會提案表決之類的, 為什麼管委會要住戶反對呢?? 連署議案二: 罷免委員案,應由管理委員會選任該委員之區分所有權人像區分所有權人會提案,付諸表決。這段話的意思,就是講 管委會無權罷免委員,而應該是各棟住戶才有權利提案,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表決後才能罷免 ,而不是像之前管委會違法罷免三個委員,結果弄得住戶法庭相見, 法院一審判決住戶獲勝,然後主委還要硬ㄠ到三審才肯放手,弄得這麼難看!! 會提這種議案,不就是因為管委會胡搞才提的嗎? 現在為什麼又要住戶反對呢? 各棟選各棟,各棟罷免各棟,不是很合理嗎?? 連署議題三: 興建垃圾場等重大經費支用,應區分權責(例如超過新台幣30萬元以上之重大提案,須提交區分所以權人會議表決) ,管理委員會對於財務應有明確監督、審議機制。 這個提案的原因,是因為主委私自訂了管委會的內規,對於40萬以下的案件,主委都可以自己核准 。 可是這個內規,根本就沒有經過區權會議的同意, 但是 管委會就這樣擺明了胡搞,架空區權會議,導致主委濫權獨裁,把住戶當成提款機 ,難道不應該定一個合理的審議機制嗎??為什麼管委會要叫住戶反對呢?? 連署議案四: 社區規約修改,須以正式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提案,有足夠時間慎重審議及表決。規約修改非屬臨時區分所有權會議召開之重大急迫事項, 不宜倉促決定。 會有這個提案,不就是因為之前管委會違法罷免委員,為了掩飾前面的違法,所以又開臨時區權修改罷免規約企圖追認, ㄧ切不都是因為管委會胡搞嗎??現在管委會有什麼臉皮叫住戶反對??你們不要胡搞就不需要這麼麻煩了!! 連署議案五: 專業社區經理需要公寓大廈管理公司訓練及教育。經理師執導至社區損失,係由公寓大廈管理公司賠償,社區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