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主委大人,又利用社區管理中心的LINE,進行喊話。內容是他回覆給工務局的公函!!
據某些人提供的資料,研判又是我們主委大人在對工務局,還有跟不知情的住戶,進行他的所謂""道德勸說""了吧!!
好吧!!面對瞎扯淡,只能一一駁斥!!
一、4月14日開管委會,住戶依法去旁聽,跟管理委員不來開會,有什麼關係??難道管理委員們要做什麼見不得人的事,所以不希望被住戶聽見嗎?? 不然為什麼不來??你是主委,住戶旁聽的秩序,應該是你要維持啊!!關葉委員什麼事呢??隨便把責任推給別人,做人有需要這樣嗎??有關會議現場的狀況,可以看一下之前的貼文https://fsnytw.blogspot.com/2019/04/blog-post_14.html
二、為什麼住戶去旁聽要申請??大家有聽過哪一個社區,旁聽管委會開會要申請的??住戶才是主人好嗎??管委會只是義工,義工有不准主人旁聽的權利嗎??只有獨裁的管委會才害怕住戶去旁聽吧!!107年的規約沒有規定要申請,108年的規約因為陳先生已經繳了165萬的擔保金,申請法院強制禁止管委會執行違法的決議,所以108年規約根本就沒有生效!!所以結論還是不用申請!!
三、陳先生已經去繳了165萬擔保金了,也申請了強制執行命令,命令管委會不准動2月17日違法的決議,用公文對工務局承辦人胡說,會不會涉嫌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啊??有關陳先生繳錢的事,可以看一下之前的貼文https://fsnytw.blogspot.com/2019/04/165.html
四、陳先生早就知道,我們親愛的主委大人,想要把管委會流會的罪過,推給到場旁聽的住戶,所以已經跟工務局承辦人林正楊先生事先報備了。工務局承辦人林先生說,推舉召集人跟管委會開會與否無關。管委會之前連沒開完的臨時區權會,都敢追認決議、偽造紀錄了,只是定個召開臨時區權會的日期,有什麼難的??
五、另外提醒一件事給大家知道,這次住戶連署召開臨時區權會議,原則上只能討論住戶連署的提案,管委會沒有資格另行追加提案,所以請大家注意,管委會如果有提到重新改選全體委員、以及修改部分規約以外的提案,就是違法!!大家就要否決那個提案,讓他不通過!!
六、就判決來講,既然一審法院已經判決魏勝平、楊秀淑的委員資格確定存在,在二審未確定委員資格不存在之前,依照一審的判決,委員資格就是存在,這樣才符合""法的安定性"",除非上訴二審,二審說委員資格不存在,才有不讓委員參加會議的理由。要假裝是文盲或法盲,也麻煩裝得像一點!!
七、再依法律來講,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條第2項,準用民法第56條第2項,管委會違反規約跟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9條1項之規定,違法罷免魏勝平、楊秀淑、賴宜平委員的資格,因為決議內容違法,所以自始無效,不待撤銷。所以他們三個人的委員資格,一直都存在,根本就不需要經過法院判決!我這樣講,不信的人,儘管去問律師!!我們社區有聘法律顧問,大家可以打電話去問王秉信律師,或者任何一位律師!!
云誠法律事務所02-22560982、0926632211
(請參考民法56條第2項規定:
總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
每天駁斥一些胡說八道的東西,其實還蠻累人的!!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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