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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與惡的距離,只在一張紙的差別


剛剛陳先生拿來了一張紙,是法院的執行命令

命令很簡單,就是在撤銷臨時區權會決議的判決確定前,不准管委會執行108年2月17日臨時區權會所有的決議。也就是說:

一、不准在I棟與H棟之間的木棧板空地蓋垃
圾暫存場。 
二、不准在各棟一樓蓋電動門。
三、不准修正108年規約(有效規約是107年版)
四、不准追認罷免魏勝平、楊秀淑委員之決
議。(魏勝平、楊秀淑委員資格存在)

花200萬蓋垃圾暫存區(只是暫放,後面還會移動)沒有必要,因為當初契約裡面的垃圾場在B2,其實只要直接外包給環保公司,住戶以後不需要買垃圾袋,可以24小時丟垃圾,不會再有垃圾場開關時間的問題,更便民,更乾淨。管委會只為少數人的方便,就把垃圾場移來移去,製造住戶困擾,居心叵測。

電動門的問題,在於地形的限制,如果做成單邊開門開門幅度不足120公分,違反消防法令的限制,影響逃生,而且住戶搬運物品、也會有問題,還有電費,也會是一大負擔。

法院命令禁止修正108年規約,所以請主委大人把108年規約從官網下架,改放107年的規約。大家4月21日晚上1900時,可以自由前往B1旁聽管委會開會(不用事先申請)、可以自由調閱任何管委會資料(不用事先申請,不給看就告他侵占罪),可以不用擔心管委會亂花住戶的錢去蓋垃圾場、電動門。

法院命令禁止管委會追認107年11月11日魏勝平、楊秀淑委員違法罷免案,也就是說,楊秀淑、魏勝平委員的罷免案,沒有經過區權會表決,所以無效,楊秀淑、魏勝平委員的管理委員資格還是存在。另一個賴宜平委員的罷免案,因為本來就沒有經過區權會同意,所以也是無效的,因此三個委員的資格,應該都是存在的。


既然禁止命令已經到了,請管委會依法回復原狀,如果有因為執行決議而繳了不該繳的錢,做了不該做的事,請追回款項,恢復原貌。

違反執行命令,可以依強制執行法第129條,連續處罰3萬到30萬元的罰金,必要時可以管收主委大人,所以請主委大人不要以身試法。陳先生會隨時向法院陳報管委會違法狀況,請法院依法開罰。各位住戶有發現管委會執行決議(蓋垃圾場、電動門、修改規約、官網規約沒有改放107年版、不准楊秀淑及魏勝平、賴宜平委員執行管理委員職務),或為了決議已經事先付款等相關情形,請通報陳先生。


聽說主委大人想要再提一次上面的提案,要在這次住戶連署的臨時區權會給住戶再重新表決一次。可是法院已經明令禁止執行上面的提案,就算再次表決通過了,還是不能蓋,也不能執行,因為議案內容相同。請不要把住戶都當成白癡,愚民政策不是每次都會奏效的。


不過話雖如此,還真的是有一些不清楚狀況的住戶,不知道為什麼會被法院禁止執行決議。最簡單的原因,就是因為2月17日臨時區權的召集程序違法,管委會委員,還有主委、經理,都已經被住戶提告背信罪跟偽造文書罪了。法院認為管委會違法,住戶講的有道理,才會同意住戶聲請禁止執行決議,所以請不要傻傻的搞不清楚狀況。不要聽信管委會違法的說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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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管委會真的以為住戶都是白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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