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親愛的前主委鄭文泉先生,在本社區胡搞瞎搞多年,而且很囂張的在社區胡亂罷免其他管理委員,然後用違法的方式開區全會,面對住戶的抗議,鄭文泉則是非常瀟灑地說:去告!
住戶花了自己的錢去告,當然,以某人死不認錯的個性,必然會用管委會的錢去請律師,然後,鄭文泉先生當然是敗訴了!
人做了壞事,通常因果都是很殘忍的,果不其然,過沒多久,新任的管委會就要求鄭文泉賠償他違法亂開區權會所造成的損失,而法院也判決鄭文泉必須要賠償管委會62萬1535元的損失。依照鄭老先生死不認錯的個性,當然一定是要推給別人,才是正常的啊!於是鄭文泉又花錢聘請了律師上訴,說一切都是第十一屆其他委員共同決議的,所以應該全部的委員都要一起負擔才對,可是好死不死,鄭文泉自己提供給法院的證據,被法官發現根本就沒有進行表決,也就是說,鄭文泉說什麼大家共同決議,根本就是胡扯;再加上鄭文泉第一次提議用違法方式開區權會,結果被好幾個委員當場吐槽,表決不過,後面才惹得鄭文泉違法罷免了那些反對他的委員,所以鄭文泉的上訴,最後也是失敗收場。
緊接著,鄭文泉因為違法罷免委員、違法召開區全被判賠62萬1535元、違法掩護大豐有線在社區偷電且不肯繳納回饋金、違法禁止特定住戶參選管理委員、連續對反對他的住戶跟管委提告了60餘人次均不起訴、遭罷免主委資格仍然死皮賴臉不肯下台、被住戶在社區大門舉白布條抗議、卸任主委故意不交接管委會資料圖說、任內消防不修害管委會被裁罰、任內水肥不抽導致第十二屆一上來就抽出了108公噸的水肥(真是髒死了,到底是哪裡來的髒東西?),因為鄭文泉劣跡斑斑,所以最後在109年9月20日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遭到住戶表決要求他強制遷出,並且必須出讓區分所有權。
有錢又有什麼用?一個人的人品堪慮,不讀書,標準的『品學兼憂』,走到哪裡都像是垃圾一樣被人嫌棄、驅趕,真的好看嗎?之前早就講過,做人不要欺人太甚,不要不讀書又自以為聰明,搞到自己公司也被連累,一起被趕出社區,一年幾百萬的生意都泡湯了,只為了偷那一點點的電,省那一點點的回饋金,值得嗎?就算是阿呆也看得出不值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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