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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惜趕不走...

 

當家裡出現蟑螂時,我們的第一直覺是要把牠趕走,不然就拿拖鞋對付牠,因為牠實在很討厭。

當社區出現頭痛人物時,我們當然不能拿拖鞋打他,但我們可以透過區權人會議決議把他趕走或強迫他賣房子。

109年9月20日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社區表決通過了前主委鄭文泉的強制遷出案,要求他必須要搬走而且處理掉在社區的房產,但他完全不理不睬,不甩住戶的決議。

後來上了法院,才知道原來要把社區的頭痛人物趕走這麼困難,第一就是當他做壞事的時候,管委會必須要發函敦促他改善,如果三個月都不改善,才可以透過區權會趕他走,而且不能是普通的壞事,通常都必須要是違法或是嚴重侵擾社區住戶,讓法院認為這個人不走的話,社區一定雞犬不寧的狀況下,法院才會同意要求強制遷出,這個是因為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不到萬不得已,不可以隨便剝奪人民的財產權與居住自由。

之所以趕不走鄭文泉,最大原因就是他幹壞事的時候,剛好又是管委會主委的身分,他自己是主委,怎麼可能發函糾正自己、要求自己改善?而其他盲從附和鄭文泉的委員,比如A棟的設備委員廖奕榮、B棟的委員王淑貞、D棟的委員彭譓源、E棟的財委楊黛伶、G棟的監委顏廷鈞、H棟的委員也是鄭文泉的女友施伃容、I棟的委員朱佳悅、J棟的委員沈月雲、謝丹這些人,又怎麼敢去要求管委會發函糾正鄭文泉?? 那些反對鄭文泉的委員,不是被罷免了,就是被冷凍了,沒人可以反對與要求的情況下,當然就不會有管委會發函糾正鄭文泉、敦促他改善這回事!自然也不會有三個月未改善的問題!所以法院不同意趕走鄭文泉!

 

法院判案有時就是這麼死板,只要要件不符,就算他在社區殺人放火,也不會被趕走,所以這告訴了我們住戶一件事,只有好人出頭來當委員,管委會才會有自制力與守法性,才不會再發生主委拼命違法,卻始終無法把他趕下台,或者無法把他趕出社區的情形發生。

 

只有好人出頭,良幣驅逐劣幣,社區才有進步的可能。大家要踴躍出來當委員,為社區付出一分心力。

 

當初立法的人,一定沒想到,要被趕出去的人竟然是社區主委本人,所以就漏掉了要趕走社區主委的法條,這應該是立法空白的問題,也只有在真正碰到了以後,才知道法律原來有這漏洞,當主委時如果違法,社區住戶竟然趕不走他,真是要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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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管委會真的以為住戶都是白癡!!!

    管委會胡說八道的說帖 已經好幾天沒有上部落格來給管委會洗臉了,剛剛拿到這一份管委會的說帖,我真的怒了!! 原來管委會真的把住戶都當成是白癡!! 連署議案ㄧ: 聘任律師為社區服務,應採利益迴避,對兩造同為住戶、委員、管理委員會,應自行品請律師。這一整段話的意思,很簡單, 住戶告住戶、委員告委員,都是私人紛爭,本來就該各自聘律師, 跟管委會另聘律師根本無關,為什麼管委會要住戶反對呢?? 沒有人禁止管委會聘律師,但是應該要有合法的表決程序不是嗎??比如經過管委會提案表決之類的, 為什麼管委會要住戶反對呢?? 連署議案二: 罷免委員案,應由管理委員會選任該委員之區分所有權人像區分所有權人會提案,付諸表決。這段話的意思,就是講 管委會無權罷免委員,而應該是各棟住戶才有權利提案,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表決後才能罷免 ,而不是像之前管委會違法罷免三個委員,結果弄得住戶法庭相見, 法院一審判決住戶獲勝,然後主委還要硬ㄠ到三審才肯放手,弄得這麼難看!! 會提這種議案,不就是因為管委會胡搞才提的嗎? 現在為什麼又要住戶反對呢? 各棟選各棟,各棟罷免各棟,不是很合理嗎?? 連署議題三: 興建垃圾場等重大經費支用,應區分權責(例如超過新台幣30萬元以上之重大提案,須提交區分所以權人會議表決) ,管理委員會對於財務應有明確監督、審議機制。 這個提案的原因,是因為主委私自訂了管委會的內規,對於40萬以下的案件,主委都可以自己核准 。 可是這個內規,根本就沒有經過區權會議的同意, 但是 管委會就這樣擺明了胡搞,架空區權會議,導致主委濫權獨裁,把住戶當成提款機 ,難道不應該定一個合理的審議機制嗎??為什麼管委會要叫住戶反對呢?? 連署議案四: 社區規約修改,須以正式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提案,有足夠時間慎重審議及表決。規約修改非屬臨時區分所有權會議召開之重大急迫事項, 不宜倉促決定。 會有這個提案,不就是因為之前管委會違法罷免委員,為了掩飾前面的違法,所以又開臨時區權修改罷免規約企圖追認, ㄧ切不都是因為管委會胡搞嗎??現在管委會有什麼臉皮叫住戶反對??你們不要胡搞就不需要這麼麻煩了!! 連署議案五: 專業社區經理需要公寓大廈管理公司訓練及教育。經理師執導至社區損失,係由公寓大廈管理公司賠償,社區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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