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家裡出現蟑螂時,我們的第一直覺是要把牠趕走,不然就拿拖鞋對付牠,因為牠實在很討厭。
當社區出現頭痛人物時,我們當然不能拿拖鞋打他,但我們可以透過區權人會議決議把他趕走或強迫他賣房子。
109年9月20日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社區表決通過了前主委鄭文泉的強制遷出案,要求他必須要搬走而且處理掉在社區的房產,但他完全不理不睬,不甩住戶的決議。
後來上了法院,才知道原來要把社區的頭痛人物趕走這麼困難,第一就是當他做壞事的時候,管委會必須要發函敦促他改善,如果三個月都不改善,才可以透過區權會趕他走,而且不能是普通的壞事,通常都必須要是違法或是嚴重侵擾社區住戶,讓法院認為這個人不走的話,社區一定雞犬不寧的狀況下,法院才會同意要求強制遷出,這個是因為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不到萬不得已,不可以隨便剝奪人民的財產權與居住自由。
之所以趕不走鄭文泉,最大原因就是他幹壞事的時候,剛好又是管委會主委的身分,他自己是主委,怎麼可能發函糾正自己、要求自己改善?而其他盲從附和鄭文泉的委員,比如A棟的設備委員廖奕榮、B棟的委員王淑貞、D棟的委員彭譓源、E棟的財委楊黛伶、G棟的監委顏廷鈞、H棟的委員也是鄭文泉的女友施伃容、I棟的委員朱佳悅、J棟的委員沈月雲、謝丹這些人,又怎麼敢去要求管委會發函糾正鄭文泉?? 那些反對鄭文泉的委員,不是被罷免了,就是被冷凍了,沒人可以反對與要求的情況下,當然就不會有管委會發函糾正鄭文泉、敦促他改善這回事!自然也不會有三個月未改善的問題!所以法院不同意趕走鄭文泉!
法院判案有時就是這麼死板,只要要件不符,就算他在社區殺人放火,也不會被趕走,所以這告訴了我們住戶一件事,只有好人出頭來當委員,管委會才會有自制力與守法性,才不會再發生主委拼命違法,卻始終無法把他趕下台,或者無法把他趕出社區的情形發生。
只有好人出頭,良幣驅逐劣幣,社區才有進步的可能。大家要踴躍出來當委員,為社區付出一分心力。
當初立法的人,一定沒想到,要被趕出去的人竟然是社區主委本人,所以就漏掉了要趕走社區主委的法條,這應該是立法空白的問題,也只有在真正碰到了以後,才知道法律原來有這漏洞,當主委時如果違法,社區住戶竟然趕不走他,真是要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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