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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戰御用打手!!!!


今天下午三點,在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第一調解室,調解有關於住戶提告撤銷108年2月17日區權會違法決議的案子!!

管委會方面,派出了最近新聘的御用打手大律師應戰,外加五個小嘍囉,主委心虛沒有出席。律師說,主委因為熱心於社區事務所以沒來.......😒😒(PS..我聽你在亂講)

住戶方面,除了陳先生之外,另外有三名住戶陪同!!

第一回合::

律師提問::陳先生你是不是沒有提供本案案卷,為什麼我沒有看到繕本??!!!

陳先生::案卷我已經給法院了,你是不是應該找法院要,而不是跟我要!!

調解委員::可能是你的委託人(管委會)沒有提供給你,你是不是找他們要。

律師先被打了一槍,連案卷都沒看過就敢來調解!!!

第二回合::

律師提問::我方(管委會)的意見是,目前議案都沒有執行,是不是可以.......

陳先生:: 沒執行是因為我去聲請定暫時狀態!!!

律師::可是你也要供擔保才可以停止執行......是不是我們把這次案件緩一緩,所有議案等下次區權會再重新表決??

陳先生::這次會議不但召集程序違法,議案也都是違法,你是讀法律的,比我懂法律,難道都不先看看內容嗎??你如果看過了我的案卷,說不定你會改變你的想法!!!

律師說::有沒有違法還是要看法官的判決 ....

陳先生::好啊!!那就讓法官判啊!!!

律師又被打一槍,連召集程序跟議案內容有沒有違法都不清楚,就敢來調解!!!

第三回合::

陳先生建議調解委員把法院的案卷給律師看,律師大概翻了一下!!!

律師提問::我方(管委會)沒有辦法接受你的聲明,也不知道如何撤銷決議??

陳先生::你不知道如何撤銷沒關係,你可以問一下調解委員,法院都怎麼撤銷決議的....

律師又被打一槍,連撤銷的法律程序都要假裝不懂.....

第四回合::

律師提問::我方希望不要進入訴訟,大家以社區和諧為原則,不需要這樣,調解不成的話,你也很辛苦,要一直跑法院.........

陳先生::為了社區的和諧,我辛苦一點沒有關係。😄😄這個案件我有100%的勝算!!


調解委員::所以聲請人接不接受相對人提出延後表決的提議??

陳先生::對方可以贊成我的聲明,這樣就不需要判決了,可是對方不肯撤銷決議,所以希望直接進入訴訟程序

調解失敗!!!進入訴訟程序!!等候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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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講講連署的進程與進度

我們社區的連署,是由一群住戶發起的,在2月28日左右,其實就已經達到近五分之一的住戶連署了。所以我們找了一個委員發文給管委會,要求依法召開臨時區權,但是管委會主委拿到了公文,選擇不予理會! 住戶們繼續連署,3月8日打電話給社區經理,跟他約3月11日請管委會派委員,大家一起來清點連署書,社區經理說OK,所以住戶們又發了一份公文,請3月11日管委會派員一起清點連署書,結果3月11日當晚經理就請假跑掉,然後打電話叫其他管委會的委員,一個個都不接電話,最後只好由四個比較跟住戶友好的委員(而不是跟主委友好的)清點,在社區住戶以及櫃台秘書見證下,全程錄影,清點結果有263戶連署,25%持分比例,已經完全超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規定的五分之一連署,管委會沒有任何理由拒絕召開臨時區權。 3月11日清點完,社區住戶就推了一個委員當召集人,3月12日將清點結果通知管委會,並且副知工務局,請管委會依法召開臨時區權,結果3月12日當晚,主委拿到了清點紀錄,竟然利用他可以通行各棟大樓的特權,直接衝到召集人家裡面大吵大鬧,召集人家人氣得去警局告主委涉嫌刑法306條侵入住宅。3月13日,住戶們又把管委會不願開臨時區權,主委跑到別人家大吵大鬧的事情,用檢舉函(連同連署書跟清點紀錄)給了工務局,所以後來工務局發現我們住戶的連署已經達到法定數量,於是發了一份公函,要求管委會3月30日前回覆,什麼時候要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何人當召集人?? 最近主委發了一封公開信,除了說我們住戶連署提案有問題,還說沒有重大緊急的事由,所以他不打算開!! 我只能說,法律規定得很清楚,五分之一連署,你管委會就要依法召開,有沒有重大緊急事由,不是由你管委會說了算,而是住戶的選擇與意願,要你們尊重住戶的連署,有這麼難嗎?? 目前的連署結果是325戶,超過四分之一,結果管委會還是照樣藐視住戶的連署,聽說有某幾個人拿著連署書去騙住戶退連署。有這樣藐視住戶的管委會,大家還不把它們全體換掉嗎??

原來,管委會真的以為住戶都是白癡!!!

    管委會胡說八道的說帖 已經好幾天沒有上部落格來給管委會洗臉了,剛剛拿到這一份管委會的說帖,我真的怒了!! 原來管委會真的把住戶都當成是白癡!! 連署議案ㄧ: 聘任律師為社區服務,應採利益迴避,對兩造同為住戶、委員、管理委員會,應自行品請律師。這一整段話的意思,很簡單, 住戶告住戶、委員告委員,都是私人紛爭,本來就該各自聘律師, 跟管委會另聘律師根本無關,為什麼管委會要住戶反對呢?? 沒有人禁止管委會聘律師,但是應該要有合法的表決程序不是嗎??比如經過管委會提案表決之類的, 為什麼管委會要住戶反對呢?? 連署議案二: 罷免委員案,應由管理委員會選任該委員之區分所有權人像區分所有權人會提案,付諸表決。這段話的意思,就是講 管委會無權罷免委員,而應該是各棟住戶才有權利提案,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表決後才能罷免 ,而不是像之前管委會違法罷免三個委員,結果弄得住戶法庭相見, 法院一審判決住戶獲勝,然後主委還要硬ㄠ到三審才肯放手,弄得這麼難看!! 會提這種議案,不就是因為管委會胡搞才提的嗎? 現在為什麼又要住戶反對呢? 各棟選各棟,各棟罷免各棟,不是很合理嗎?? 連署議題三: 興建垃圾場等重大經費支用,應區分權責(例如超過新台幣30萬元以上之重大提案,須提交區分所以權人會議表決) ,管理委員會對於財務應有明確監督、審議機制。 這個提案的原因,是因為主委私自訂了管委會的內規,對於40萬以下的案件,主委都可以自己核准 。 可是這個內規,根本就沒有經過區權會議的同意, 但是 管委會就這樣擺明了胡搞,架空區權會議,導致主委濫權獨裁,把住戶當成提款機 ,難道不應該定一個合理的審議機制嗎??為什麼管委會要叫住戶反對呢?? 連署議案四: 社區規約修改,須以正式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提案,有足夠時間慎重審議及表決。規約修改非屬臨時區分所有權會議召開之重大急迫事項, 不宜倉促決定。 會有這個提案,不就是因為之前管委會違法罷免委員,為了掩飾前面的違法,所以又開臨時區權修改罷免規約企圖追認, ㄧ切不都是因為管委會胡搞嗎??現在管委會有什麼臉皮叫住戶反對??你們不要胡搞就不需要這麼麻煩了!! 連署議案五: 專業社區經理需要公寓大廈管理公司訓練及教育。經理師執導至社區損失,係由公寓大廈管理公司賠償,社區自...

來講講管委會違法罷免委員

從107年9月2日第11屆管委上任開始,主委就開始進行排除異己的工作,首先是魏OO委員,因為要求主任委員應該要像其他當選委員的人一樣,繳驗資料,證明他的區權人身分還有設籍在社區等等,引起主委不滿,所以就隨便栽贓說他沒選上行政總務委員,所以存心搗蛋之類的,然後就說他不適任委員,不但不適任,而且下一屆不能再選委員(不知道這是用哪一條規定,在哪裡有寫),完全就是主委個人的好惡,然後在其他委員的助紂為虐之下,就把他違法罷免了!!原來我們委員是不可以質疑主任委員的,一旦質疑就是罪該萬死,下一屆不能再當委員了!! 接著,因為主委他們隨便亂罵人,被人告了,就把提供錄音給其他人當證據的另一個委員,也用破壞社區和諧的名義,說他不適任委員(而且一樣下一屆不能再選),然後,又是同一群人,把那個委員也罷免了!! 就這樣,這兩個委員被罷免以後,非常生氣,找了律師去告管委會,4月2日判決就會下來,但我跟大家講,法官當場已經跟主委說,依照法律跟規約的規定,他根本沒有任何資格罷免別人,所以誰會敗訴,其實已經很明顯!!! 再講另一個委員賴OO,因為之前反映機械停車位的問題,再加上,提供區權會的現場錄影給其他人去控告上屆的主委涉嫌偽造文書,就因為這樣,一樣被主委以破壞社區和諧為由,提案罷免,然後又是同一群人,集體無異議通過罷免。不過,最近這個賴委員,也已經提出告訴了,管委會又要被告了!! 主委為了擺脫提案責任,把提案人都寫成了管理委員會、管理中心,管理中心是什麼鬼??社區經理可以提案罷免委員嗎??真是胡搞瞎搞的管委會!!  我真的是從長眼睛到現在,沒看過有這麼霸道的人,以為自己是皇帝,可以隨便決定別人下一屆不可以再選委員,這不知道是在演哪一齣笑話,結果他們那一群委員竟然都同意了,這樣沒用的舉手部隊,不罷免掉,請問是要留著做什麼?? 看到這裡,大家應該知道了吧,為什麼這次住戶連署要改選所有的管委,因為他們裡面有大部分人,都只聽從某一個人的擺布,這個管委會,已成為一個是非不分、違法違紀的團體了,此次不改選,更待何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