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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戰御用打手!!!!


今天下午三點,在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第一調解室,調解有關於住戶提告撤銷108年2月17日區權會違法決議的案子!!

管委會方面,派出了最近新聘的御用打手大律師應戰,外加五個小嘍囉,主委心虛沒有出席。律師說,主委因為熱心於社區事務所以沒來.......😒😒(PS..我聽你在亂講)

住戶方面,除了陳先生之外,另外有三名住戶陪同!!

第一回合::

律師提問::陳先生你是不是沒有提供本案案卷,為什麼我沒有看到繕本??!!!

陳先生::案卷我已經給法院了,你是不是應該找法院要,而不是跟我要!!

調解委員::可能是你的委託人(管委會)沒有提供給你,你是不是找他們要。

律師先被打了一槍,連案卷都沒看過就敢來調解!!!

第二回合::

律師提問::我方(管委會)的意見是,目前議案都沒有執行,是不是可以.......

陳先生:: 沒執行是因為我去聲請定暫時狀態!!!

律師::可是你也要供擔保才可以停止執行......是不是我們把這次案件緩一緩,所有議案等下次區權會再重新表決??

陳先生::這次會議不但召集程序違法,議案也都是違法,你是讀法律的,比我懂法律,難道都不先看看內容嗎??你如果看過了我的案卷,說不定你會改變你的想法!!!

律師說::有沒有違法還是要看法官的判決 ....

陳先生::好啊!!那就讓法官判啊!!!

律師又被打一槍,連召集程序跟議案內容有沒有違法都不清楚,就敢來調解!!!

第三回合::

陳先生建議調解委員把法院的案卷給律師看,律師大概翻了一下!!!

律師提問::我方(管委會)沒有辦法接受你的聲明,也不知道如何撤銷決議??

陳先生::你不知道如何撤銷沒關係,你可以問一下調解委員,法院都怎麼撤銷決議的....

律師又被打一槍,連撤銷的法律程序都要假裝不懂.....

第四回合::

律師提問::我方希望不要進入訴訟,大家以社區和諧為原則,不需要這樣,調解不成的話,你也很辛苦,要一直跑法院.........

陳先生::為了社區的和諧,我辛苦一點沒有關係。😄😄這個案件我有100%的勝算!!


調解委員::所以聲請人接不接受相對人提出延後表決的提議??

陳先生::對方可以贊成我的聲明,這樣就不需要判決了,可是對方不肯撤銷決議,所以希望直接進入訴訟程序

調解失敗!!!進入訴訟程序!!等候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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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講講連署的進程與進度

我們社區的連署,是由一群住戶發起的,在2月28日左右,其實就已經達到近五分之一的住戶連署了。所以我們找了一個委員發文給管委會,要求依法召開臨時區權,但是管委會主委拿到了公文,選擇不予理會! 住戶們繼續連署,3月8日打電話給社區經理,跟他約3月11日請管委會派委員,大家一起來清點連署書,社區經理說OK,所以住戶們又發了一份公文,請3月11日管委會派員一起清點連署書,結果3月11日當晚經理就請假跑掉,然後打電話叫其他管委會的委員,一個個都不接電話,最後只好由四個比較跟住戶友好的委員(而不是跟主委友好的)清點,在社區住戶以及櫃台秘書見證下,全程錄影,清點結果有263戶連署,25%持分比例,已經完全超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規定的五分之一連署,管委會沒有任何理由拒絕召開臨時區權。 3月11日清點完,社區住戶就推了一個委員當召集人,3月12日將清點結果通知管委會,並且副知工務局,請管委會依法召開臨時區權,結果3月12日當晚,主委拿到了清點紀錄,竟然利用他可以通行各棟大樓的特權,直接衝到召集人家裡面大吵大鬧,召集人家人氣得去警局告主委涉嫌刑法306條侵入住宅。3月13日,住戶們又把管委會不願開臨時區權,主委跑到別人家大吵大鬧的事情,用檢舉函(連同連署書跟清點紀錄)給了工務局,所以後來工務局發現我們住戶的連署已經達到法定數量,於是發了一份公函,要求管委會3月30日前回覆,什麼時候要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何人當召集人?? 最近主委發了一封公開信,除了說我們住戶連署提案有問題,還說沒有重大緊急的事由,所以他不打算開!! 我只能說,法律規定得很清楚,五分之一連署,你管委會就要依法召開,有沒有重大緊急事由,不是由你管委會說了算,而是住戶的選擇與意願,要你們尊重住戶的連署,有這麼難嗎?? 目前的連署結果是325戶,超過四分之一,結果管委會還是照樣藐視住戶的連署,聽說有某幾個人拿著連署書去騙住戶退連署。有這樣藐視住戶的管委會,大家還不把它們全體換掉嗎??

原來,管委會真的以為住戶都是白癡!!!

    管委會胡說八道的說帖 已經好幾天沒有上部落格來給管委會洗臉了,剛剛拿到這一份管委會的說帖,我真的怒了!! 原來管委會真的把住戶都當成是白癡!! 連署議案ㄧ: 聘任律師為社區服務,應採利益迴避,對兩造同為住戶、委員、管理委員會,應自行品請律師。這一整段話的意思,很簡單, 住戶告住戶、委員告委員,都是私人紛爭,本來就該各自聘律師, 跟管委會另聘律師根本無關,為什麼管委會要住戶反對呢?? 沒有人禁止管委會聘律師,但是應該要有合法的表決程序不是嗎??比如經過管委會提案表決之類的, 為什麼管委會要住戶反對呢?? 連署議案二: 罷免委員案,應由管理委員會選任該委員之區分所有權人像區分所有權人會提案,付諸表決。這段話的意思,就是講 管委會無權罷免委員,而應該是各棟住戶才有權利提案,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表決後才能罷免 ,而不是像之前管委會違法罷免三個委員,結果弄得住戶法庭相見, 法院一審判決住戶獲勝,然後主委還要硬ㄠ到三審才肯放手,弄得這麼難看!! 會提這種議案,不就是因為管委會胡搞才提的嗎? 現在為什麼又要住戶反對呢? 各棟選各棟,各棟罷免各棟,不是很合理嗎?? 連署議題三: 興建垃圾場等重大經費支用,應區分權責(例如超過新台幣30萬元以上之重大提案,須提交區分所以權人會議表決) ,管理委員會對於財務應有明確監督、審議機制。 這個提案的原因,是因為主委私自訂了管委會的內規,對於40萬以下的案件,主委都可以自己核准 。 可是這個內規,根本就沒有經過區權會議的同意, 但是 管委會就這樣擺明了胡搞,架空區權會議,導致主委濫權獨裁,把住戶當成提款機 ,難道不應該定一個合理的審議機制嗎??為什麼管委會要叫住戶反對呢?? 連署議案四: 社區規約修改,須以正式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提案,有足夠時間慎重審議及表決。規約修改非屬臨時區分所有權會議召開之重大急迫事項, 不宜倉促決定。 會有這個提案,不就是因為之前管委會違法罷免委員,為了掩飾前面的違法,所以又開臨時區權修改罷免規約企圖追認, ㄧ切不都是因為管委會胡搞嗎??現在管委會有什麼臉皮叫住戶反對??你們不要胡搞就不需要這麼麻煩了!! 連署議案五: 專業社區經理需要公寓大廈管理公司訓練及教育。經理師執導至社區損失,係由公寓大廈管理公司賠償,社區自...

用公文對工務局扯淡,您累不累??主委大人

剛剛主委大人,又利用社區管理中心的LINE,進行喊話。內容是他回覆給工務局的公函!! 據某些人提供的資料,研判又是我們主委大人在對工務局,還有跟不知情的住戶,進行他的所謂""道德勸說""了吧!!  好吧!!面對瞎扯淡,只能一一駁斥!! 一、4月14日開管委會, 住戶 依法 去旁聽 , 跟管理委員不來開會,有什麼關係 ?? 難道管理委員們要做什麼見不得人的事,所以不希望被住戶聽見嗎?? 不然為什麼不來?? 你是主委,住戶旁聽的秩序,應該是你要維持啊!! 關葉委員什麼事呢?? 隨便把責任推給別人,做人有需要這樣嗎?? 有關會議現場的狀況,可以看一下之前的貼文https://fsnytw.blogspot.com/2019/04/blog-post_14.html 二、為什麼住戶去旁聽要申請??大家有聽過哪一個社區,旁聽管委會開會要申請的?? 住戶才是主人好嗎 ??管委會只是義工, 義工有 不准主人旁聽的權利嗎?? 只有 獨裁的管委會才害怕住戶去旁聽吧 !!107年的規約沒有規定要申請,108年的規約因為陳先生已經繳了165萬的擔保金,申請法院強制禁止管委會執行違法的決議, 所以108年規約根本就沒有生效!! 所以 結論還是不用申請!! 三、 陳先生已經去繳了165萬擔保金了,也申請了強制執行命令 ,命令管委會不准動2月17日違法的決議, 用公文對工務局承辦人胡說,會不會涉嫌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啊?? 有關陳先生繳錢的事,可以看一下之前的貼文https://fsnytw.blogspot.com/2019/04/165.html 四、陳先生早就知道,我們親愛的 主委大人,想要把管委會流會的罪過,推給到場旁聽的住戶 ,所以 已經跟工務局 承辦人林正楊先生 事先報備了 。 工務局承辦人林先生說,推舉召集人跟管委會開會與否無關 。管委會之前連沒開完的臨時區權會,都敢追認決議、偽造紀錄了,只是定個召開臨時區權會的日期,有什麼難的?? 五、另外 提醒一件事 給大家知道, 這次 住戶連署 召開臨時區權會議 ,原則上 只能討論住戶連署的提案,管委會沒有資格另行追加提案, 所以請大家注意, 管委會如果有提到重新改選全體委員、以及修改部分規約以外的提案,就是違法!!大家就要否決那個提案,讓他不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