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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是管委會,還是整人會??


昨晚的管委會,有11個住戶前往旁聽主委大人為了不讓住戶旁聽,把開會地點一改再改,從B1改到餐廳,從餐廳一樓包廂,改到三樓包廂,躲到最後,實在沒辦法了,主委大人說,如果住戶堅持旁聽,他就不開了,到時候來不及在5月20日前召開住戶連署要求的臨時區權會,就是住戶自己的問題。

因為住戶旁聽就不開管委會,不願意討論臨時區權會的議案,然後就來不及召開臨時區權會,這麼爛的理由,為什麼主委大人覺得工務局會接受??

為了不讓主委大人有推拖的藉口,住戶們只好退到二樓去用餐,讓管委會在無人干擾的情形下可以開會。

主委不准旁聽的理由,是因為規約沒有規定,老實講,規約沒有規定可以罷免委員,主委大人你都違法罷免掉三個了,現在才想起來規約沒有規定的事情不能做喔!!會不會有點嚴以律人,寬以待己啊? 
更何況,法院都可以自由旁聽了,原來管委會比法院還大,主委比法官還大,真是失敬、失敬。

原本以為管委會會開出什麼了不起的會議結論,結果與會委員出來後,說他們只討論了幾件事:(基於群眾有知的權力,所以公布,詳細內容請洽各棟委員。本文轉述內容僅供參考,切勿當真)

一、住戶連署召開臨時區權會,會議召集人確定由主委大人擔任,葉委員不再是召集人。主委大人說,他確定有超過320戶連署,但還是要安排4月28日晚上審查連署書。
二、主委大人跟葉委員說,只要同意撤銷連署召開臨時區權會的提案,不要召開臨時區權會,他就同意讓三個被違法罷免的委員立刻恢復資格。
三、違法罷免委員的上訴,只有6位委員同意但是主委大人已經決定要上訴了。 
四、主委大人一路罵陳先生......說他166萬一定是借來的,不是真的懂法律,所以官司必敗,錢會拿不回來等等。
五、法律顧問說他不玩了。😈😈

一條條來講吧!!

一、住戶連署要求召開臨時區權會的召集人是主委大人,所以如果5月20日前未能召開,工務局會對主委大人開罰3000到15000元建議主委大人不要心存僥倖。


二、葉委員只是被住戶推選出來的召集人,並沒有資格同意不召開臨時區權會。住戶的連署,竟然會被主委大人認為是可以拿來交換的利益,好奇怪的想法!! 還有,原來委員資格恢復與否,都是主委大人說了算,什麼規約啊、法律什麼的,都是浮雲啊!!😅😅

三、管理委員沒有過半數(12票)同意的情況下,決定上訴就是主委大人自己的意見。所以訴訟費52004元請主委大人自己出,千萬不要用管委會的錢。還有,要上訴,請動作加快,不要慢吞吞,拖時間。

四、官司是不是必敗,誰必敗,其實看法律顧問掛冠求去,大概就知道答案了。

違法罷免委員案,一審管委會已經敗訴了,二審沒有新事證的情況下,你覺得管委會的勝訴機率有多少??主委大人!!  

至於撤銷2月17日臨時區權會決議案,因為決議的程序太過荒謬。當天還沒開會,票都開完了,開票結果都知道了,那開會有何意義??!!就好像選舉還沒開始,就先公布當選名單,然後再叫你去投票,你覺得如何??這麼荒謬的程序,你覺得法院會同意嗎?? 更何況規約又沒有規定可以先投票再開會,為什麼規約沒規定的事,你自己又做了呢??主委大人!!

至於陳先生的166萬,據我所知,很多住戶想要幫忙集資,每個人拿個20、30萬出來,但因為陳先生覺得欠一堆人錢很麻煩,所以解掉自己的定存去繳錢,並沒有用其他人集資的錢。陳先生總是笑說,自己傾家蕩產,只不過為了阻止一些人做傻事,結果別人繼續蠻幹,顯得他自己最傻,哈哈!! 😓

旁聽如果有50個人,相信主委大人就不敢趕人走了。各位鄰居如果繼續沉默,就不會再有第二個陳先生為各位出聲出力了,期待大家一起站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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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講講連署的進程與進度

我們社區的連署,是由一群住戶發起的,在2月28日左右,其實就已經達到近五分之一的住戶連署了。所以我們找了一個委員發文給管委會,要求依法召開臨時區權,但是管委會主委拿到了公文,選擇不予理會! 住戶們繼續連署,3月8日打電話給社區經理,跟他約3月11日請管委會派委員,大家一起來清點連署書,社區經理說OK,所以住戶們又發了一份公文,請3月11日管委會派員一起清點連署書,結果3月11日當晚經理就請假跑掉,然後打電話叫其他管委會的委員,一個個都不接電話,最後只好由四個比較跟住戶友好的委員(而不是跟主委友好的)清點,在社區住戶以及櫃台秘書見證下,全程錄影,清點結果有263戶連署,25%持分比例,已經完全超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規定的五分之一連署,管委會沒有任何理由拒絕召開臨時區權。 3月11日清點完,社區住戶就推了一個委員當召集人,3月12日將清點結果通知管委會,並且副知工務局,請管委會依法召開臨時區權,結果3月12日當晚,主委拿到了清點紀錄,竟然利用他可以通行各棟大樓的特權,直接衝到召集人家裡面大吵大鬧,召集人家人氣得去警局告主委涉嫌刑法306條侵入住宅。3月13日,住戶們又把管委會不願開臨時區權,主委跑到別人家大吵大鬧的事情,用檢舉函(連同連署書跟清點紀錄)給了工務局,所以後來工務局發現我們住戶的連署已經達到法定數量,於是發了一份公函,要求管委會3月30日前回覆,什麼時候要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何人當召集人?? 最近主委發了一封公開信,除了說我們住戶連署提案有問題,還說沒有重大緊急的事由,所以他不打算開!! 我只能說,法律規定得很清楚,五分之一連署,你管委會就要依法召開,有沒有重大緊急事由,不是由你管委會說了算,而是住戶的選擇與意願,要你們尊重住戶的連署,有這麼難嗎?? 目前的連署結果是325戶,超過四分之一,結果管委會還是照樣藐視住戶的連署,聽說有某幾個人拿著連署書去騙住戶退連署。有這樣藐視住戶的管委會,大家還不把它們全體換掉嗎??

原來,管委會真的以為住戶都是白癡!!!

    管委會胡說八道的說帖 已經好幾天沒有上部落格來給管委會洗臉了,剛剛拿到這一份管委會的說帖,我真的怒了!! 原來管委會真的把住戶都當成是白癡!! 連署議案ㄧ: 聘任律師為社區服務,應採利益迴避,對兩造同為住戶、委員、管理委員會,應自行品請律師。這一整段話的意思,很簡單, 住戶告住戶、委員告委員,都是私人紛爭,本來就該各自聘律師, 跟管委會另聘律師根本無關,為什麼管委會要住戶反對呢?? 沒有人禁止管委會聘律師,但是應該要有合法的表決程序不是嗎??比如經過管委會提案表決之類的, 為什麼管委會要住戶反對呢?? 連署議案二: 罷免委員案,應由管理委員會選任該委員之區分所有權人像區分所有權人會提案,付諸表決。這段話的意思,就是講 管委會無權罷免委員,而應該是各棟住戶才有權利提案,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表決後才能罷免 ,而不是像之前管委會違法罷免三個委員,結果弄得住戶法庭相見, 法院一審判決住戶獲勝,然後主委還要硬ㄠ到三審才肯放手,弄得這麼難看!! 會提這種議案,不就是因為管委會胡搞才提的嗎? 現在為什麼又要住戶反對呢? 各棟選各棟,各棟罷免各棟,不是很合理嗎?? 連署議題三: 興建垃圾場等重大經費支用,應區分權責(例如超過新台幣30萬元以上之重大提案,須提交區分所以權人會議表決) ,管理委員會對於財務應有明確監督、審議機制。 這個提案的原因,是因為主委私自訂了管委會的內規,對於40萬以下的案件,主委都可以自己核准 。 可是這個內規,根本就沒有經過區權會議的同意, 但是 管委會就這樣擺明了胡搞,架空區權會議,導致主委濫權獨裁,把住戶當成提款機 ,難道不應該定一個合理的審議機制嗎??為什麼管委會要叫住戶反對呢?? 連署議案四: 社區規約修改,須以正式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提案,有足夠時間慎重審議及表決。規約修改非屬臨時區分所有權會議召開之重大急迫事項, 不宜倉促決定。 會有這個提案,不就是因為之前管委會違法罷免委員,為了掩飾前面的違法,所以又開臨時區權修改罷免規約企圖追認, ㄧ切不都是因為管委會胡搞嗎??現在管委會有什麼臉皮叫住戶反對??你們不要胡搞就不需要這麼麻煩了!! 連署議案五: 專業社區經理需要公寓大廈管理公司訓練及教育。經理師執導至社區損失,係由公寓大廈管理公司賠償,社區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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