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的管委會,有11個住戶前往旁聽,主委大人為了不讓住戶旁聽,把開會地點一改再改,從B1改到餐廳,從餐廳一樓包廂,改到三樓包廂,躲到最後,實在沒辦法了,主委大人說,如果住戶堅持旁聽,他就不開了,到時候來不及在5月20日前召開住戶連署要求的臨時區權會,就是住戶自己的問題。
因為住戶旁聽就不開管委會,不願意討論臨時區權會的議案,然後就來不及召開臨時區權會,這麼爛的理由,為什麼主委大人覺得工務局會接受??
為了不讓主委大人有推拖的藉口,住戶們只好退到二樓去用餐,讓管委會在無人干擾的情形下可以開會。
主委不准旁聽的理由,是因為規約沒有規定,老實講,規約沒有規定可以罷免委員,主委大人你都違法罷免掉三個了,現在才想起來規約沒有規定的事情不能做喔!!會不會有點嚴以律人,寬以待己啊?
更何況,法院都可以自由旁聽了,原來管委會比法院還大,主委比法官還大,真是失敬、失敬。
原本以為管委會會開出什麼了不起的會議結論,結果與會委員出來後,說他們只討論了幾件事:(基於群眾有知的權力,所以公布,詳細內容請洽各棟委員。本文轉述內容僅供參考,切勿當真)
一、住戶連署召開臨時區權會,會議召集人確定由主委大人擔任,葉委員不再是召集人。主委大人說,他確定有超過320戶連署,但還是要安排4月28日晚上審查連署書。
二、主委大人跟葉委員說,只要同意撤銷連署召開臨時區權會的提案,不要召開臨時區權會,他就同意讓三個被違法罷免的委員立刻恢復資格。
三、違法罷免委員的上訴,只有6位委員同意,但是主委大人已經決定要上訴了。
四、主委大人一路罵陳先生......說他166萬一定是借來的,不是真的懂法律,所以官司必敗,錢會拿不回來等等。
五、法律顧問說他不玩了。😈😈
一條條來講吧!!
一、住戶連署要求召開臨時區權會的召集人是主委大人,所以如果5月20日前未能召開,工務局會對主委大人開罰3000到15000元,建議主委大人不要心存僥倖。
二、葉委員只是被住戶推選出來的召集人,並沒有資格同意不召開臨時區權會。住戶的連署,竟然會被主委大人認為是可以拿來交換的利益,好奇怪的想法!! 還有,原來委員資格恢復與否,都是主委大人說了算,什麼規約啊、法律什麼的,都是浮雲啊!!😅😅
三、管理委員沒有過半數(12票)同意的情況下,決定上訴就是主委大人自己的意見。所以訴訟費52004元請主委大人自己出,千萬不要用管委會的錢。還有,要上訴,請動作加快,不要慢吞吞,拖時間。
四、官司是不是必敗,誰必敗,其實看法律顧問掛冠求去,大概就知道答案了。
違法罷免委員案,一審管委會已經敗訴了,二審沒有新事證的情況下,你覺得管委會的勝訴機率有多少??主委大人!!
至於撤銷2月17日臨時區權會決議案,因為決議的程序太過荒謬。當天還沒開會,票都開完了,開票結果都知道了,那開會有何意義??!!就好像選舉還沒開始,就先公布當選名單,然後再叫你去投票,你覺得如何??這麼荒謬的程序,你覺得法院會同意嗎?? 更何況規約又沒有規定可以先投票再開會,為什麼規約沒規定的事,你自己又做了呢??主委大人!!
至於陳先生的166萬,據我所知,很多住戶想要幫忙集資,每個人拿個20、30萬出來,但因為陳先生覺得欠一堆人錢很麻煩,所以解掉自己的定存去繳錢,並沒有用其他人集資的錢。陳先生總是笑說,自己傾家蕩產,只不過為了阻止一些人做傻事,結果別人繼續蠻幹,顯得他自己最傻,哈哈!! 😓
旁聽如果有50個人,相信主委大人就不敢趕人走了。各位鄰居如果繼續沉默,就不會再有第二個陳先生為各位出聲出力了,期待大家一起站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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