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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委大人,請你趕快上訴,記得自己出錢!!!



關於魏勝平委員、楊秀淑委員的違法罷免案,目前一審已經判決管委會敗訴,住戶們因此要負擔34,670元的訴訟費。主委大人在前兩天接到判決書以後,已經聲明要上訴了,聽說狀子都寫好了,既然如此,我想,就不要拖拖拉拉了,現在立刻去遞狀,我相信全體住戶,應該都很想要趕快知道最後的判決結果是什麼??

寫狀子這麼粗重的工作,我是做不來,但是幫忙算訴訟費我倒是可以代勞一下:
一審:目前已經結束,訴訟費是34,670元。由全體住戶負擔。(後面要跟違法同意罷免的12個委員求償)
二、三審:因為本案的訴訟標的是165萬,超過150萬,所以可以上訴到三審(最高法院)二審(高等法院)、三審(最高法院)的訴訟費都是一樣的,通通都是52004元。因為三審強制律師代理,所以要請律師具名寫狀上訴,以行情價來講,大概是40,000元。 

所以,上訴費用加一加,如果二審不請律師出庭的情況下,上訴到三審的花費大概是52,004元(二審訴訟費)+8,000元(律師撰狀費)+52,004元(三審訴訟費)+40,000元(律師撰狀費)=152,008元。

如果二審要請律師出庭的話,價錢就會變成52,004元(二審訴訟費)+40,000元(二審律師費)+52,004元(三審訴訟費)+40,000元(三審律師撰狀費)=184,008元。 

為什麼要請主委大人先出錢呢??

因為主委大人對於訴訟結果,想必非常有信心,如果勝訴就可以光明正大的,把錢從兩位委員手裡拿回來;萬一敗訴了管委會也不用再去告主委大人,叫主委大人賠錢。所以為了省去後面管委會的麻煩,相信主委大人會樂意自己先出錢的,對不對?? 

至於主委大人上訴的勝算有多少呢??
答案是0%。

原因很簡單:
一、管委會在107年11月11日、108年1月13日兩次會議中,分別違法罷免了魏勝平、楊秀淑、賴宜平三位委員。但是當時107年的規約,並沒有管委會可以罷免委員的規定,而依照法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9條1項),只有區權會議(住戶大會)才可以解任委員,所以管委會在違反規約以及法律規定的情形下,所做的決議,是無效的決議。一審法官已經講得很清楚了!!
二、依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規約也不能追認以往發生的事實,不能溯及既往。所以即使管委會後來在108年2月17日的區權會議中提案修改了規約,但是不能適用到107年11月跟108年1月的兩次違法罷免,所以改了也沒用。(更何況現在被修改的108年規約,也因為陳先生提的暫時停止狀態,而變成無效!!) 一審法官也講了,108年2月17日的臨時區權會追認違法罷免決議,是無效的。

三、也許有些人習慣在感情上用""先上車後補票""的方式,來解決男女問題。但這種方式,並不適用於罷免委員,所以在這裡用同樣的方式處理,就會發生問題。

四、依照法律規定,違法的決議自始無效,不待撤銷。所以管委會違反規約與法律做成違法罷免三個委員的決議,因為違法,所以自始無效,因此三個委員的資格始終都是存在的主委不讓三位委員進入管委會開會,不讓三位委員執行管理委員的職務,就是違法。(聽說已經有委員寫好狀子,要告主委大人強制罪了!!) 

最後,請主委大人,趕快去上訴,越快越好,最好馬上、立刻、即時去上訴,不要拖拖拉拉,扭扭捏捏,故作姿態。還有,記得,請你自己出錢,不要用住戶的錢,去打你這場必敗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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