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魏勝平委員、楊秀淑委員的違法罷免案,目前一審已經判決管委會敗訴,住戶們因此要負擔34,670元的訴訟費。主委大人在前兩天接到判決書以後,已經聲明要上訴了,聽說狀子都寫好了,既然如此,我想,就不要拖拖拉拉了,現在立刻去遞狀,我相信全體住戶,應該都很想要趕快知道最後的判決結果是什麼??
寫狀子這麼粗重的工作,我是做不來,但是幫忙算訴訟費,我倒是可以代勞一下:
一審:目前已經結束,訴訟費是34,670元。由全體住戶負擔。(後面要跟違法同意罷免的12個委員求償)
二、三審:因為本案的訴訟標的是165萬,超過150萬,所以可以上訴到三審(最高法院)。二審(高等法院)、三審(最高法院)的訴訟費都是一樣的,通通都是52004元。因為三審強制律師代理,所以要請律師具名寫狀上訴,以行情價來講,大概是40,000元。
所以,上訴費用加一加,如果二審不請律師出庭的情況下,上訴到三審的花費大概是52,004元(二審訴訟費)+8,000元(律師撰狀費)+52,004元(三審訴訟費)+40,000元(律師撰狀費)=152,008元。
如果二審要請律師出庭的話,價錢就會變成52,004元(二審訴訟費)+40,000元(二審律師費)+52,004元(三審訴訟費)+40,000元(三審律師撰狀費)=184,008元。
為什麼要請主委大人先出錢呢??
因為主委大人對於訴訟結果,想必非常有信心,如果勝訴,就可以光明正大的,把錢從兩位委員手裡拿回來;萬一敗訴了,管委會也不用再去告主委大人,叫主委大人賠錢。所以為了省去後面管委會的麻煩,相信主委大人會樂意自己先出錢的,對不對??
至於主委大人上訴的勝算有多少呢??
答案是0%。
原因很簡單:
一、管委會在107年11月11日、108年1月13日兩次會議中,分別違法罷免了魏勝平、楊秀淑、賴宜平三位委員。但是當時107年的規約,並沒有管委會可以罷免委員的規定,而依照法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9條1項),只有區權會議(住戶大會)才可以解任委員,所以管委會在違反規約以及法律規定的情形下,所做的決議,是無效的決議。一審法官已經講得很清楚了!!
二、依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規約也不能追認以往發生的事實,不能溯及既往。所以即使管委會後來在108年2月17日的區權會議中提案修改了規約,但是不能適用到107年11月跟108年1月的兩次違法罷免,所以改了也沒用。(更何況現在被修改的108年規約,也因為陳先生提的暫時停止狀態,而變成無效!!) 一審法官也講了,108年2月17日的臨時區權會追認違法罷免決議,是無效的。
三、也許有些人習慣在感情上用""先上車後補票""的方式,來解決男女問題。但這種方式,並不適用於罷免委員,所以在這裡用同樣的方式處理,就會發生問題。
四、依照法律規定,違法的決議自始無效,不待撤銷。所以管委會違反規約與法律做成違法罷免三個委員的決議,因為違法,所以自始無效,因此三個委員的資格始終都是存在的,主委不讓三位委員進入管委會開會,不讓三位委員執行管理委員的職務,就是違法。(聽說已經有委員寫好狀子,要告主委大人強制罪了!!)
最後,請主委大人,趕快去上訴,越快越好,最好馬上、立刻、即時去上訴,不要拖拖拉拉,扭扭捏捏,故作姿態。還有,記得,請你自己出錢,不要用住戶的錢,去打你這場必敗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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