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主委大人,請你趕快上訴,記得自己出錢!!!



關於魏勝平委員、楊秀淑委員的違法罷免案,目前一審已經判決管委會敗訴,住戶們因此要負擔34,670元的訴訟費。主委大人在前兩天接到判決書以後,已經聲明要上訴了,聽說狀子都寫好了,既然如此,我想,就不要拖拖拉拉了,現在立刻去遞狀,我相信全體住戶,應該都很想要趕快知道最後的判決結果是什麼??

寫狀子這麼粗重的工作,我是做不來,但是幫忙算訴訟費我倒是可以代勞一下:
一審:目前已經結束,訴訟費是34,670元。由全體住戶負擔。(後面要跟違法同意罷免的12個委員求償)
二、三審:因為本案的訴訟標的是165萬,超過150萬,所以可以上訴到三審(最高法院)二審(高等法院)、三審(最高法院)的訴訟費都是一樣的,通通都是52004元。因為三審強制律師代理,所以要請律師具名寫狀上訴,以行情價來講,大概是40,000元。 

所以,上訴費用加一加,如果二審不請律師出庭的情況下,上訴到三審的花費大概是52,004元(二審訴訟費)+8,000元(律師撰狀費)+52,004元(三審訴訟費)+40,000元(律師撰狀費)=152,008元。

如果二審要請律師出庭的話,價錢就會變成52,004元(二審訴訟費)+40,000元(二審律師費)+52,004元(三審訴訟費)+40,000元(三審律師撰狀費)=184,008元。 

為什麼要請主委大人先出錢呢??

因為主委大人對於訴訟結果,想必非常有信心,如果勝訴就可以光明正大的,把錢從兩位委員手裡拿回來;萬一敗訴了管委會也不用再去告主委大人,叫主委大人賠錢。所以為了省去後面管委會的麻煩,相信主委大人會樂意自己先出錢的,對不對?? 

至於主委大人上訴的勝算有多少呢??
答案是0%。

原因很簡單:
一、管委會在107年11月11日、108年1月13日兩次會議中,分別違法罷免了魏勝平、楊秀淑、賴宜平三位委員。但是當時107年的規約,並沒有管委會可以罷免委員的規定,而依照法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9條1項),只有區權會議(住戶大會)才可以解任委員,所以管委會在違反規約以及法律規定的情形下,所做的決議,是無效的決議。一審法官已經講得很清楚了!!
二、依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規約也不能追認以往發生的事實,不能溯及既往。所以即使管委會後來在108年2月17日的區權會議中提案修改了規約,但是不能適用到107年11月跟108年1月的兩次違法罷免,所以改了也沒用。(更何況現在被修改的108年規約,也因為陳先生提的暫時停止狀態,而變成無效!!) 一審法官也講了,108年2月17日的臨時區權會追認違法罷免決議,是無效的。

三、也許有些人習慣在感情上用""先上車後補票""的方式,來解決男女問題。但這種方式,並不適用於罷免委員,所以在這裡用同樣的方式處理,就會發生問題。

四、依照法律規定,違法的決議自始無效,不待撤銷。所以管委會違反規約與法律做成違法罷免三個委員的決議,因為違法,所以自始無效,因此三個委員的資格始終都是存在的主委不讓三位委員進入管委會開會,不讓三位委員執行管理委員的職務,就是違法。(聽說已經有委員寫好狀子,要告主委大人強制罪了!!) 

最後,請主委大人,趕快去上訴,越快越好,最好馬上、立刻、即時去上訴,不要拖拖拉拉,扭扭捏捏,故作姿態。還有,記得,請你自己出錢,不要用住戶的錢,去打你這場必敗的官司!!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來講講連署的進程與進度

我們社區的連署,是由一群住戶發起的,在2月28日左右,其實就已經達到近五分之一的住戶連署了。所以我們找了一個委員發文給管委會,要求依法召開臨時區權,但是管委會主委拿到了公文,選擇不予理會! 住戶們繼續連署,3月8日打電話給社區經理,跟他約3月11日請管委會派委員,大家一起來清點連署書,社區經理說OK,所以住戶們又發了一份公文,請3月11日管委會派員一起清點連署書,結果3月11日當晚經理就請假跑掉,然後打電話叫其他管委會的委員,一個個都不接電話,最後只好由四個比較跟住戶友好的委員(而不是跟主委友好的)清點,在社區住戶以及櫃台秘書見證下,全程錄影,清點結果有263戶連署,25%持分比例,已經完全超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規定的五分之一連署,管委會沒有任何理由拒絕召開臨時區權。 3月11日清點完,社區住戶就推了一個委員當召集人,3月12日將清點結果通知管委會,並且副知工務局,請管委會依法召開臨時區權,結果3月12日當晚,主委拿到了清點紀錄,竟然利用他可以通行各棟大樓的特權,直接衝到召集人家裡面大吵大鬧,召集人家人氣得去警局告主委涉嫌刑法306條侵入住宅。3月13日,住戶們又把管委會不願開臨時區權,主委跑到別人家大吵大鬧的事情,用檢舉函(連同連署書跟清點紀錄)給了工務局,所以後來工務局發現我們住戶的連署已經達到法定數量,於是發了一份公函,要求管委會3月30日前回覆,什麼時候要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何人當召集人?? 最近主委發了一封公開信,除了說我們住戶連署提案有問題,還說沒有重大緊急的事由,所以他不打算開!! 我只能說,法律規定得很清楚,五分之一連署,你管委會就要依法召開,有沒有重大緊急事由,不是由你管委會說了算,而是住戶的選擇與意願,要你們尊重住戶的連署,有這麼難嗎?? 目前的連署結果是325戶,超過四分之一,結果管委會還是照樣藐視住戶的連署,聽說有某幾個人拿著連署書去騙住戶退連署。有這樣藐視住戶的管委會,大家還不把它們全體換掉嗎??

原來,管委會真的以為住戶都是白癡!!!

    管委會胡說八道的說帖 已經好幾天沒有上部落格來給管委會洗臉了,剛剛拿到這一份管委會的說帖,我真的怒了!! 原來管委會真的把住戶都當成是白癡!! 連署議案ㄧ: 聘任律師為社區服務,應採利益迴避,對兩造同為住戶、委員、管理委員會,應自行品請律師。這一整段話的意思,很簡單, 住戶告住戶、委員告委員,都是私人紛爭,本來就該各自聘律師, 跟管委會另聘律師根本無關,為什麼管委會要住戶反對呢?? 沒有人禁止管委會聘律師,但是應該要有合法的表決程序不是嗎??比如經過管委會提案表決之類的, 為什麼管委會要住戶反對呢?? 連署議案二: 罷免委員案,應由管理委員會選任該委員之區分所有權人像區分所有權人會提案,付諸表決。這段話的意思,就是講 管委會無權罷免委員,而應該是各棟住戶才有權利提案,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表決後才能罷免 ,而不是像之前管委會違法罷免三個委員,結果弄得住戶法庭相見, 法院一審判決住戶獲勝,然後主委還要硬ㄠ到三審才肯放手,弄得這麼難看!! 會提這種議案,不就是因為管委會胡搞才提的嗎? 現在為什麼又要住戶反對呢? 各棟選各棟,各棟罷免各棟,不是很合理嗎?? 連署議題三: 興建垃圾場等重大經費支用,應區分權責(例如超過新台幣30萬元以上之重大提案,須提交區分所以權人會議表決) ,管理委員會對於財務應有明確監督、審議機制。 這個提案的原因,是因為主委私自訂了管委會的內規,對於40萬以下的案件,主委都可以自己核准 。 可是這個內規,根本就沒有經過區權會議的同意, 但是 管委會就這樣擺明了胡搞,架空區權會議,導致主委濫權獨裁,把住戶當成提款機 ,難道不應該定一個合理的審議機制嗎??為什麼管委會要叫住戶反對呢?? 連署議案四: 社區規約修改,須以正式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提案,有足夠時間慎重審議及表決。規約修改非屬臨時區分所有權會議召開之重大急迫事項, 不宜倉促決定。 會有這個提案,不就是因為之前管委會違法罷免委員,為了掩飾前面的違法,所以又開臨時區權修改罷免規約企圖追認, ㄧ切不都是因為管委會胡搞嗎??現在管委會有什麼臉皮叫住戶反對??你們不要胡搞就不需要這麼麻煩了!! 連署議案五: 專業社區經理需要公寓大廈管理公司訓練及教育。經理師執導至社區損失,係由公寓大廈管理公司賠償,社區自...

來講講管委會違法罷免委員

從107年9月2日第11屆管委上任開始,主委就開始進行排除異己的工作,首先是魏OO委員,因為要求主任委員應該要像其他當選委員的人一樣,繳驗資料,證明他的區權人身分還有設籍在社區等等,引起主委不滿,所以就隨便栽贓說他沒選上行政總務委員,所以存心搗蛋之類的,然後就說他不適任委員,不但不適任,而且下一屆不能再選委員(不知道這是用哪一條規定,在哪裡有寫),完全就是主委個人的好惡,然後在其他委員的助紂為虐之下,就把他違法罷免了!!原來我們委員是不可以質疑主任委員的,一旦質疑就是罪該萬死,下一屆不能再當委員了!! 接著,因為主委他們隨便亂罵人,被人告了,就把提供錄音給其他人當證據的另一個委員,也用破壞社區和諧的名義,說他不適任委員(而且一樣下一屆不能再選),然後,又是同一群人,把那個委員也罷免了!! 就這樣,這兩個委員被罷免以後,非常生氣,找了律師去告管委會,4月2日判決就會下來,但我跟大家講,法官當場已經跟主委說,依照法律跟規約的規定,他根本沒有任何資格罷免別人,所以誰會敗訴,其實已經很明顯!!! 再講另一個委員賴OO,因為之前反映機械停車位的問題,再加上,提供區權會的現場錄影給其他人去控告上屆的主委涉嫌偽造文書,就因為這樣,一樣被主委以破壞社區和諧為由,提案罷免,然後又是同一群人,集體無異議通過罷免。不過,最近這個賴委員,也已經提出告訴了,管委會又要被告了!! 主委為了擺脫提案責任,把提案人都寫成了管理委員會、管理中心,管理中心是什麼鬼??社區經理可以提案罷免委員嗎??真是胡搞瞎搞的管委會!!  我真的是從長眼睛到現在,沒看過有這麼霸道的人,以為自己是皇帝,可以隨便決定別人下一屆不可以再選委員,這不知道是在演哪一齣笑話,結果他們那一群委員竟然都同意了,這樣沒用的舉手部隊,不罷免掉,請問是要留著做什麼?? 看到這裡,大家應該知道了吧,為什麼這次住戶連署要改選所有的管委,因為他們裡面有大部分人,都只聽從某一個人的擺布,這個管委會,已成為一個是非不分、違法違紀的團體了,此次不改選,更待何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