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委說:魏OO委員不斷質疑主委的正當性,又想要去公寓大廈管理科提出檢舉,已經不適任委員。(只是合理懷疑,要求主委提供當選資料!就不適任委員了!)
主委說:楊OO委員因為錄音並且將錄音交給其他人當作刑事證據,造成委員嫌隙的來源,許多住戶認為此風不可取,所以不適任委員!(管委會自己也錄音啊!你不違法別人有辦法告你嗎?)
法官說:依據規約,主委根本沒有資格罷免任何人,現在管委會違法明確,主委的行為,不但實際造成住戶間的嫌隙,而且管委會一再地敗訴,證明管委會一再的違法,並且造成公共基金必須賠償訴訟費35670元,已經實際造成了社區的損失,且目前有超過325戶的住戶連署,要求改選全體的管理委員。
請問主委,以閣下的標準,破壞和諧、錄音、造成嫌隙,都可以變成委員不適任的理由!
那閣下違法提案、違法罷免他人,不但造成嫌隙,還造成公共基金35670元的損失、也讓超過4分之一住戶認為此風不可長,請問主委,依照你的標準,你是不是也不適任主委呢?請問你何時要下台呢?
請問其他委員,何時要罷免主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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