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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看看什麼叫做兩面手法,什麼叫做瞎扯淡



 
 



什麼叫做兩面手法??我們親愛的主委做了一個非常棒的示範!!!
一邊說要社區住戶和諧,一邊又說別人張貼法院判決是在威脅管委會,而且不准合法的委員魏勝平、楊秀淑進入管委會LINE群組討論,主委還把邀請他們的董佑華委員也一併踢出了群組!!這就是兩面手法!!

一面說他很和諧,一面又排除異己!! 

什麼叫做瞎扯淡

剛剛主委在管理中心LINE群組,發了一篇貼文,只說有少數人發起連署要求改選全體委員,除了要花很多錢,而且達不到效益等等。這篇文,通篇都在瞎扯淡,就其內容提出駁斥,摘要如下!!


一、本社區超過四分之一住戶(325戶)已經完成連署,依照法律規定,管委會就一定要召開臨時區權會。住戶要求改選這個不斷違法的管委會,要求違法的主委下台,他卻跟你扯說是少數人在搗亂,然後扯說要花很多錢。而不去說他們不斷違法的事實!!也不去說依法律規定,住戶完成連署,他們一定要開臨時區權的這件事!!!

二、第一次區權會召集要過半出席才發出席費,第二次召集只要五分之一出席就可以宣布開會,並且發出席費,這都是法律跟規約的規定,依照法律跟規約選出來的委員,當然具有公信力,不然歷任的委員,包含現在這位主委之前也曾經是第二次召集的區權會議才被選出來的,難道他以前也不算是主委嗎??怎麼講話老是喜歡自打嘴吧呢??

三、依照規約,各棟委員兩名,超過兩個人以上報名才需要投票,不然就是直接報名直接由管委會造冊後交區權會決議,根本與各棟多少人出席無關,一個主委可以對規約不熟到這種地步,也算是令人嘆為觀止!!
 

四、如果5月5日完成改選,第11屆委員到9月30日還有整整5個月的委員任期,他們也要亂講說只剩兩三個月。

五、定暫時狀態之所以管委會敗訴,是因為法官說臨時區權會的召集程序違法,跟陳先生要不要拿錢出來,一點關係都沒有!!主委到現在還在瞎扯說,只要陳先生拿165萬出來就可以暫停執行,那當初主委在法院說他判決確定前不執行區權會決議,現在又要陳先生拿165萬出來他才不執行區權會決議,請問他哪一句話才是真的?? 

最快的方式,請主委自己宣布請辭下台,所有委員宣布請辭下台,那我們直接重新選舉,這樣新選出的委員任期就更長了,是不是!!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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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講講連署的進程與進度

我們社區的連署,是由一群住戶發起的,在2月28日左右,其實就已經達到近五分之一的住戶連署了。所以我們找了一個委員發文給管委會,要求依法召開臨時區權,但是管委會主委拿到了公文,選擇不予理會! 住戶們繼續連署,3月8日打電話給社區經理,跟他約3月11日請管委會派委員,大家一起來清點連署書,社區經理說OK,所以住戶們又發了一份公文,請3月11日管委會派員一起清點連署書,結果3月11日當晚經理就請假跑掉,然後打電話叫其他管委會的委員,一個個都不接電話,最後只好由四個比較跟住戶友好的委員(而不是跟主委友好的)清點,在社區住戶以及櫃台秘書見證下,全程錄影,清點結果有263戶連署,25%持分比例,已經完全超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規定的五分之一連署,管委會沒有任何理由拒絕召開臨時區權。 3月11日清點完,社區住戶就推了一個委員當召集人,3月12日將清點結果通知管委會,並且副知工務局,請管委會依法召開臨時區權,結果3月12日當晚,主委拿到了清點紀錄,竟然利用他可以通行各棟大樓的特權,直接衝到召集人家裡面大吵大鬧,召集人家人氣得去警局告主委涉嫌刑法306條侵入住宅。3月13日,住戶們又把管委會不願開臨時區權,主委跑到別人家大吵大鬧的事情,用檢舉函(連同連署書跟清點紀錄)給了工務局,所以後來工務局發現我們住戶的連署已經達到法定數量,於是發了一份公函,要求管委會3月30日前回覆,什麼時候要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何人當召集人?? 最近主委發了一封公開信,除了說我們住戶連署提案有問題,還說沒有重大緊急的事由,所以他不打算開!! 我只能說,法律規定得很清楚,五分之一連署,你管委會就要依法召開,有沒有重大緊急事由,不是由你管委會說了算,而是住戶的選擇與意願,要你們尊重住戶的連署,有這麼難嗎?? 目前的連署結果是325戶,超過四分之一,結果管委會還是照樣藐視住戶的連署,聽說有某幾個人拿著連署書去騙住戶退連署。有這樣藐視住戶的管委會,大家還不把它們全體換掉嗎??

原來,管委會真的以為住戶都是白癡!!!

    管委會胡說八道的說帖 已經好幾天沒有上部落格來給管委會洗臉了,剛剛拿到這一份管委會的說帖,我真的怒了!! 原來管委會真的把住戶都當成是白癡!! 連署議案ㄧ: 聘任律師為社區服務,應採利益迴避,對兩造同為住戶、委員、管理委員會,應自行品請律師。這一整段話的意思,很簡單, 住戶告住戶、委員告委員,都是私人紛爭,本來就該各自聘律師, 跟管委會另聘律師根本無關,為什麼管委會要住戶反對呢?? 沒有人禁止管委會聘律師,但是應該要有合法的表決程序不是嗎??比如經過管委會提案表決之類的, 為什麼管委會要住戶反對呢?? 連署議案二: 罷免委員案,應由管理委員會選任該委員之區分所有權人像區分所有權人會提案,付諸表決。這段話的意思,就是講 管委會無權罷免委員,而應該是各棟住戶才有權利提案,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表決後才能罷免 ,而不是像之前管委會違法罷免三個委員,結果弄得住戶法庭相見, 法院一審判決住戶獲勝,然後主委還要硬ㄠ到三審才肯放手,弄得這麼難看!! 會提這種議案,不就是因為管委會胡搞才提的嗎? 現在為什麼又要住戶反對呢? 各棟選各棟,各棟罷免各棟,不是很合理嗎?? 連署議題三: 興建垃圾場等重大經費支用,應區分權責(例如超過新台幣30萬元以上之重大提案,須提交區分所以權人會議表決) ,管理委員會對於財務應有明確監督、審議機制。 這個提案的原因,是因為主委私自訂了管委會的內規,對於40萬以下的案件,主委都可以自己核准 。 可是這個內規,根本就沒有經過區權會議的同意, 但是 管委會就這樣擺明了胡搞,架空區權會議,導致主委濫權獨裁,把住戶當成提款機 ,難道不應該定一個合理的審議機制嗎??為什麼管委會要叫住戶反對呢?? 連署議案四: 社區規約修改,須以正式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提案,有足夠時間慎重審議及表決。規約修改非屬臨時區分所有權會議召開之重大急迫事項, 不宜倉促決定。 會有這個提案,不就是因為之前管委會違法罷免委員,為了掩飾前面的違法,所以又開臨時區權修改罷免規約企圖追認, ㄧ切不都是因為管委會胡搞嗎??現在管委會有什麼臉皮叫住戶反對??你們不要胡搞就不需要這麼麻煩了!! 連署議案五: 專業社區經理需要公寓大廈管理公司訓練及教育。經理師執導至社區損失,係由公寓大廈管理公司賠償,社區自...

用公文對工務局扯淡,您累不累??主委大人

剛剛主委大人,又利用社區管理中心的LINE,進行喊話。內容是他回覆給工務局的公函!! 據某些人提供的資料,研判又是我們主委大人在對工務局,還有跟不知情的住戶,進行他的所謂""道德勸說""了吧!!  好吧!!面對瞎扯淡,只能一一駁斥!! 一、4月14日開管委會, 住戶 依法 去旁聽 , 跟管理委員不來開會,有什麼關係 ?? 難道管理委員們要做什麼見不得人的事,所以不希望被住戶聽見嗎?? 不然為什麼不來?? 你是主委,住戶旁聽的秩序,應該是你要維持啊!! 關葉委員什麼事呢?? 隨便把責任推給別人,做人有需要這樣嗎?? 有關會議現場的狀況,可以看一下之前的貼文https://fsnytw.blogspot.com/2019/04/blog-post_14.html 二、為什麼住戶去旁聽要申請??大家有聽過哪一個社區,旁聽管委會開會要申請的?? 住戶才是主人好嗎 ??管委會只是義工, 義工有 不准主人旁聽的權利嗎?? 只有 獨裁的管委會才害怕住戶去旁聽吧 !!107年的規約沒有規定要申請,108年的規約因為陳先生已經繳了165萬的擔保金,申請法院強制禁止管委會執行違法的決議, 所以108年規約根本就沒有生效!! 所以 結論還是不用申請!! 三、 陳先生已經去繳了165萬擔保金了,也申請了強制執行命令 ,命令管委會不准動2月17日違法的決議, 用公文對工務局承辦人胡說,會不會涉嫌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啊?? 有關陳先生繳錢的事,可以看一下之前的貼文https://fsnytw.blogspot.com/2019/04/165.html 四、陳先生早就知道,我們親愛的 主委大人,想要把管委會流會的罪過,推給到場旁聽的住戶 ,所以 已經跟工務局 承辦人林正楊先生 事先報備了 。 工務局承辦人林先生說,推舉召集人跟管委會開會與否無關 。管委會之前連沒開完的臨時區權會,都敢追認決議、偽造紀錄了,只是定個召開臨時區權會的日期,有什麼難的?? 五、另外 提醒一件事 給大家知道, 這次 住戶連署 召開臨時區權會議 ,原則上 只能討論住戶連署的提案,管委會沒有資格另行追加提案, 所以請大家注意, 管委會如果有提到重新改選全體委員、以及修改部分規約以外的提案,就是違法!!大家就要否決那個提案,讓他不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