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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談談社區最近的三個謠言!!

最近社區流傳著三個謠言,個人認為,造這種謠的人,真的是很不X臉。

一、陳先生懂法律,明知垃圾場在H、I棟中間根本蓋不成,為什麼要去繳165萬,把事情搞大??
答:陳先生懂法律,知道在H、I棟中間的木棧板蓋管委會所宣稱的""高級垃圾場"",將來只會被拆除,因為土地變更不會過,而且又是消防避難空間與公共空間,但是陳先生事先已經跟黃經理講了、在臉書上講了、在2月17日區權會當場講了,講了三次結果換來的就是主委帶著管委會強行追認所有區權會決議,明明知道區權會沒開完,管委會還偽造記錄,然後呢,陳先生說垃圾場違法,管委會的反應是什麼??

 管委會直接講陳先生發表的是不實言論,所以他們就是硬要通過,硬要蓋垃圾場。即便後來陳先生去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本來陳先生以為主委不會一直硬要玩下去,把事情搞大,結果我們主委大人給陳先生的回答是??
"只要陳先生不繳165萬,他就是要蓋垃圾場"
            
                          主委逼著陳先生去繳165萬的影片

所以,現在整件事情的兇手,呼之欲出了吧!!
到底是誰把情搞到不可收拾??現在倒果為因,說是陳先生的問題,能夠講這種話的人,到底是何等的臉皮啊!?人不要臉也要有個程度好嗎!! 你讓別人繳了165萬,就請你要有被人告到死的準備連這種覺悟都沒有,就趕緊下台吧!!

二、主委支薪10萬元??

  這就是10萬這個數字的由來,沒有人講到主委領薪水,所以不知道是誰在扭曲事實,假裝受害者,企圖博取同情!!

三、主委虧空200萬?? 

前不久,管委會公布了我們社區帳戶,107年6月,社區有5600萬左右的錢,到了今年5月,定存4300加上800萬存款,加上其他支出,有些住戶說,其中200萬消失不見了??帳上查不到??這件事,從來沒聽陳先生提過,臉書上也沒有人講到過,好像都是住戶私下的傳言。管委會澄清這種謠言的最佳方式,就是把帳戶跟所有支出明細公布,根本也不用搞得很像被人冤枉一樣的!!講清楚就好!!

好啦!!講完了!!謠言止於智者,希望各位好鄰居要聰明一點,不要被騙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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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講講連署的進程與進度

我們社區的連署,是由一群住戶發起的,在2月28日左右,其實就已經達到近五分之一的住戶連署了。所以我們找了一個委員發文給管委會,要求依法召開臨時區權,但是管委會主委拿到了公文,選擇不予理會! 住戶們繼續連署,3月8日打電話給社區經理,跟他約3月11日請管委會派委員,大家一起來清點連署書,社區經理說OK,所以住戶們又發了一份公文,請3月11日管委會派員一起清點連署書,結果3月11日當晚經理就請假跑掉,然後打電話叫其他管委會的委員,一個個都不接電話,最後只好由四個比較跟住戶友好的委員(而不是跟主委友好的)清點,在社區住戶以及櫃台秘書見證下,全程錄影,清點結果有263戶連署,25%持分比例,已經完全超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規定的五分之一連署,管委會沒有任何理由拒絕召開臨時區權。 3月11日清點完,社區住戶就推了一個委員當召集人,3月12日將清點結果通知管委會,並且副知工務局,請管委會依法召開臨時區權,結果3月12日當晚,主委拿到了清點紀錄,竟然利用他可以通行各棟大樓的特權,直接衝到召集人家裡面大吵大鬧,召集人家人氣得去警局告主委涉嫌刑法306條侵入住宅。3月13日,住戶們又把管委會不願開臨時區權,主委跑到別人家大吵大鬧的事情,用檢舉函(連同連署書跟清點紀錄)給了工務局,所以後來工務局發現我們住戶的連署已經達到法定數量,於是發了一份公函,要求管委會3月30日前回覆,什麼時候要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何人當召集人?? 最近主委發了一封公開信,除了說我們住戶連署提案有問題,還說沒有重大緊急的事由,所以他不打算開!! 我只能說,法律規定得很清楚,五分之一連署,你管委會就要依法召開,有沒有重大緊急事由,不是由你管委會說了算,而是住戶的選擇與意願,要你們尊重住戶的連署,有這麼難嗎?? 目前的連署結果是325戶,超過四分之一,結果管委會還是照樣藐視住戶的連署,聽說有某幾個人拿著連署書去騙住戶退連署。有這樣藐視住戶的管委會,大家還不把它們全體換掉嗎??

原來,管委會真的以為住戶都是白癡!!!

    管委會胡說八道的說帖 已經好幾天沒有上部落格來給管委會洗臉了,剛剛拿到這一份管委會的說帖,我真的怒了!! 原來管委會真的把住戶都當成是白癡!! 連署議案ㄧ: 聘任律師為社區服務,應採利益迴避,對兩造同為住戶、委員、管理委員會,應自行品請律師。這一整段話的意思,很簡單, 住戶告住戶、委員告委員,都是私人紛爭,本來就該各自聘律師, 跟管委會另聘律師根本無關,為什麼管委會要住戶反對呢?? 沒有人禁止管委會聘律師,但是應該要有合法的表決程序不是嗎??比如經過管委會提案表決之類的, 為什麼管委會要住戶反對呢?? 連署議案二: 罷免委員案,應由管理委員會選任該委員之區分所有權人像區分所有權人會提案,付諸表決。這段話的意思,就是講 管委會無權罷免委員,而應該是各棟住戶才有權利提案,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表決後才能罷免 ,而不是像之前管委會違法罷免三個委員,結果弄得住戶法庭相見, 法院一審判決住戶獲勝,然後主委還要硬ㄠ到三審才肯放手,弄得這麼難看!! 會提這種議案,不就是因為管委會胡搞才提的嗎? 現在為什麼又要住戶反對呢? 各棟選各棟,各棟罷免各棟,不是很合理嗎?? 連署議題三: 興建垃圾場等重大經費支用,應區分權責(例如超過新台幣30萬元以上之重大提案,須提交區分所以權人會議表決) ,管理委員會對於財務應有明確監督、審議機制。 這個提案的原因,是因為主委私自訂了管委會的內規,對於40萬以下的案件,主委都可以自己核准 。 可是這個內規,根本就沒有經過區權會議的同意, 但是 管委會就這樣擺明了胡搞,架空區權會議,導致主委濫權獨裁,把住戶當成提款機 ,難道不應該定一個合理的審議機制嗎??為什麼管委會要叫住戶反對呢?? 連署議案四: 社區規約修改,須以正式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提案,有足夠時間慎重審議及表決。規約修改非屬臨時區分所有權會議召開之重大急迫事項, 不宜倉促決定。 會有這個提案,不就是因為之前管委會違法罷免委員,為了掩飾前面的違法,所以又開臨時區權修改罷免規約企圖追認, ㄧ切不都是因為管委會胡搞嗎??現在管委會有什麼臉皮叫住戶反對??你們不要胡搞就不需要這麼麻煩了!! 連署議案五: 專業社區經理需要公寓大廈管理公司訓練及教育。經理師執導至社區損失,係由公寓大廈管理公司賠償,社區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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