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週發生了一點小插曲,A區的地下停車場因為消防系統無故灑水,所以故障,停了三天,兩台住戶的車遭到波及,幾百位住戶受到影響。後來住戶反映化糞池滿溢,地下停車場到處都是黑色的臭水,沼氣很重。但那幾天的電梯公告,不是貼處理方式,而是貼這張公告,管委會忙著控訴這兩個臉書社團跟粉絲團在造謠、還會刪文。後來聽說有住戶很頑皮去給他多放了一小張的QR CODE在上面,讓住戶可以直接掃描上臉書去看看到底是誰造謠,結果管委會大怒,立刻去告那位住戶違反社維法第90條。為了一張QR CODE去告住戶,這種管委會,也真的不知道該講他什麼了!!不是說人家都造謠嗎??那就讓大家上去看看啊!!為什麼怕別人上去看??是因為管委會有什麼怕人家知道的嗎??管委會急忙忙拿掉QR CODE,又把公告放了回去,是堅持要抹黑兩個臉書社團嗎??是不是要兩個臉書社團的管理員也去告管委會??
這邊剛說別人放QR CODE在社區公告欄是違反社維法90條,那邊馬上又被住戶打臉管委會,為什麼某家寬頻可以明目張膽在電梯前面貼廣告單而不用蓋管委會的章??這樣有沒有違反社維法90條??還是因為這家寬頻公司的老闆剛好跟主委大人同名同姓,所以就可以??這樣的雙重標準,管委會你要如何服眾??這樣的雙重標準,又需要何等的恥力??
管委會所指控的兩個臉書社團管理員,之前就已經在社團澄清過,從來不曾刪文,如果是因為違反版規(比如某些人用假帳號留言,又不肯認證身分),那就是發言的人自己的問題,不是嗎??胡亂指責別人刪文,到底是要何等的恥力??管委會不查證就發公告,還不准別人上臉書來看,請問又是什麼心態??
新北市工務局糾正違法私聘經理公函
管委會說這兩個臉書在造謠,但我看了一下,人家拿新北市政府的公函來講經理不可以私聘,要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才可以,請問這哪裡有造謠??管委會隨便說別人造謠,到底是誰在造謠??做賊喊抓賊,這又是什麼心態??隨便栽贓別人,這又要何等的恥力??
內政部會議規範第15條 |
臉書上面,住戶問管委會,管委會罷免委員的依據是什麼??107年規約根本就沒有罷免委員的規定,管委會在107年11月跟108年1月,在毫無依據的情況下,違法罷免住戶推選的三個委員,現在法院一審已經說管委會做的決議全部都違法而無效,沒想到管委會不但不覺得羞愧,還非得等到三審定讞才要放手??做人一定要硬ㄠ到這種程度嗎??請問這要何等的恥力??做人要有點羞恥心好嗎??😨😨毫無法律依據的事情,為什麼可以一直這樣硬ㄠ呢??做人認錯很難嗎??做人守法很難嗎?
你們真的贏了,管委會。
你們的恥力果然讓住戶望塵莫及!!!
請問大家還要忍耐這樣的管委會到什麼時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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