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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這就是恥力

  
上週發生了一點小插曲,A區的地下停車場因為消防系統無故灑水,所以故障,停了三天,兩台住戶的車遭到波及,幾百位住戶受到影響。後來住戶反映化糞池滿溢,地下停車場到處都是黑色的臭水,沼氣很重。但那幾天的電梯公告,不是貼處理方式,而是貼這張公告,管委會忙著控訴這兩個臉書社團跟粉絲團在造謠、還會刪文。後來聽說有住戶很頑皮去給他多放了一小張的QR CODE在上面,讓住戶可以直接掃描上臉書去看看到底是誰造謠,結果管委會大怒,立刻去告那位住戶違反社維法第90條。為了一張QR CODE去告住戶,這種管委會,也真的不知道該講他什麼了!!不是說人家都造謠嗎??那就讓大家上去看看啊!!為什麼怕別人上去看??是因為管委會有什麼怕人家知道的嗎??管委會急忙忙拿掉QR CODE,又把公告放了回去,是堅持要抹黑兩個臉書社團嗎??是不是要兩個臉書社團的管理員也去告管委會??

這邊剛說別人放QR CODE在社區公告欄是違反社維法90條,那邊馬上又被住戶打臉管委會,為什麼某家寬頻可以明目張膽在電梯前面貼廣告單而不用蓋管委會的章??這樣有沒有違反社維法90條??還是因為這家寬頻公司的老闆剛好跟主委大人同名同姓,所以就可以??這樣的雙重標準,管委會你要如何服眾??這樣的雙重標準,又需要何等的恥力??


 管委會所指控的兩個臉書社團管理員,之前就已經在社團澄清過,從來不曾刪文,如果是因為違反版規(比如某些人用假帳號留言,又不肯認證身分),那就是發言的人自己的問題,不是嗎??胡亂指責別人刪文,到底是要何等的恥力??管委會不查證就發公告,還不准別人上臉書來看,請問又是什麼心態??

 
新北市工務局糾正違法私聘經理公函

管委會說這兩個臉書在造謠,但我看了一下,人家拿新北市政府的公函來講經理不可以私聘,要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才可以,請問這哪裡有造謠??管委會隨便說別人造謠,到底是誰在造謠??做賊喊抓賊,這又是什麼心態??隨便栽贓別人,這又要何等的恥力??
內政部會議規範第15條
臉書上面,住戶拿內政部的會議規範第15條來講,會議主席應該由開會當場住戶來推選,請問,是哪裡造謠?? 會把規範當成是造謠的人,請問管委會,你們是哪裡有毛病??


臉書上面,住戶問管委會,管委會罷免委員的依據是什麼??107年規約根本就沒有罷免委員的規定,管委會在107年11月跟108年1月,在毫無依據的情況下,違法罷免住戶推選的三個委員,現在法院一審已經說管委會做的決議全部都違法而無效,沒想到管委會不但不覺得羞愧,還非得等到三審定讞才要放手??做人一定要硬ㄠ到這種程度嗎??請問這要何等的恥力??做人要有點羞恥心好嗎??😨😨毫無法律依據的事情,為什麼可以一直這樣硬ㄠ呢??做人認錯很難嗎??做人守法很難嗎?

你們真的贏了,管委會。
你們的恥力果然讓住戶望塵莫及!!!


請問大家還要忍耐這樣的管委會到什麼時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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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講講連署的進程與進度

我們社區的連署,是由一群住戶發起的,在2月28日左右,其實就已經達到近五分之一的住戶連署了。所以我們找了一個委員發文給管委會,要求依法召開臨時區權,但是管委會主委拿到了公文,選擇不予理會! 住戶們繼續連署,3月8日打電話給社區經理,跟他約3月11日請管委會派委員,大家一起來清點連署書,社區經理說OK,所以住戶們又發了一份公文,請3月11日管委會派員一起清點連署書,結果3月11日當晚經理就請假跑掉,然後打電話叫其他管委會的委員,一個個都不接電話,最後只好由四個比較跟住戶友好的委員(而不是跟主委友好的)清點,在社區住戶以及櫃台秘書見證下,全程錄影,清點結果有263戶連署,25%持分比例,已經完全超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規定的五分之一連署,管委會沒有任何理由拒絕召開臨時區權。 3月11日清點完,社區住戶就推了一個委員當召集人,3月12日將清點結果通知管委會,並且副知工務局,請管委會依法召開臨時區權,結果3月12日當晚,主委拿到了清點紀錄,竟然利用他可以通行各棟大樓的特權,直接衝到召集人家裡面大吵大鬧,召集人家人氣得去警局告主委涉嫌刑法306條侵入住宅。3月13日,住戶們又把管委會不願開臨時區權,主委跑到別人家大吵大鬧的事情,用檢舉函(連同連署書跟清點紀錄)給了工務局,所以後來工務局發現我們住戶的連署已經達到法定數量,於是發了一份公函,要求管委會3月30日前回覆,什麼時候要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何人當召集人?? 最近主委發了一封公開信,除了說我們住戶連署提案有問題,還說沒有重大緊急的事由,所以他不打算開!! 我只能說,法律規定得很清楚,五分之一連署,你管委會就要依法召開,有沒有重大緊急事由,不是由你管委會說了算,而是住戶的選擇與意願,要你們尊重住戶的連署,有這麼難嗎?? 目前的連署結果是325戶,超過四分之一,結果管委會還是照樣藐視住戶的連署,聽說有某幾個人拿著連署書去騙住戶退連署。有這樣藐視住戶的管委會,大家還不把它們全體換掉嗎??

原來,管委會真的以為住戶都是白癡!!!

    管委會胡說八道的說帖 已經好幾天沒有上部落格來給管委會洗臉了,剛剛拿到這一份管委會的說帖,我真的怒了!! 原來管委會真的把住戶都當成是白癡!! 連署議案ㄧ: 聘任律師為社區服務,應採利益迴避,對兩造同為住戶、委員、管理委員會,應自行品請律師。這一整段話的意思,很簡單, 住戶告住戶、委員告委員,都是私人紛爭,本來就該各自聘律師, 跟管委會另聘律師根本無關,為什麼管委會要住戶反對呢?? 沒有人禁止管委會聘律師,但是應該要有合法的表決程序不是嗎??比如經過管委會提案表決之類的, 為什麼管委會要住戶反對呢?? 連署議案二: 罷免委員案,應由管理委員會選任該委員之區分所有權人像區分所有權人會提案,付諸表決。這段話的意思,就是講 管委會無權罷免委員,而應該是各棟住戶才有權利提案,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表決後才能罷免 ,而不是像之前管委會違法罷免三個委員,結果弄得住戶法庭相見, 法院一審判決住戶獲勝,然後主委還要硬ㄠ到三審才肯放手,弄得這麼難看!! 會提這種議案,不就是因為管委會胡搞才提的嗎? 現在為什麼又要住戶反對呢? 各棟選各棟,各棟罷免各棟,不是很合理嗎?? 連署議題三: 興建垃圾場等重大經費支用,應區分權責(例如超過新台幣30萬元以上之重大提案,須提交區分所以權人會議表決) ,管理委員會對於財務應有明確監督、審議機制。 這個提案的原因,是因為主委私自訂了管委會的內規,對於40萬以下的案件,主委都可以自己核准 。 可是這個內規,根本就沒有經過區權會議的同意, 但是 管委會就這樣擺明了胡搞,架空區權會議,導致主委濫權獨裁,把住戶當成提款機 ,難道不應該定一個合理的審議機制嗎??為什麼管委會要叫住戶反對呢?? 連署議案四: 社區規約修改,須以正式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提案,有足夠時間慎重審議及表決。規約修改非屬臨時區分所有權會議召開之重大急迫事項, 不宜倉促決定。 會有這個提案,不就是因為之前管委會違法罷免委員,為了掩飾前面的違法,所以又開臨時區權修改罷免規約企圖追認, ㄧ切不都是因為管委會胡搞嗎??現在管委會有什麼臉皮叫住戶反對??你們不要胡搞就不需要這麼麻煩了!! 連署議案五: 專業社區經理需要公寓大廈管理公司訓練及教育。經理師執導至社區損失,係由公寓大廈管理公司賠償,社區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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