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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粥府聖誔節事件薄-誰A走了稅金??



前陣子住戶2019年5月27日查帳的時候,發現了一張民國105年12月令人非常咋舌的發票,購買物品是聖誕節用品,但是開出來的統編,不是我們社區的統編,而是板橋潮汕沙鍋粥的統編。等於說,有人拿我們社區的錢,去替潮汕沙鍋粥買單。



但是,整件事似乎沒有這麼簡單,直接拿別人的發票來報錢,這樣也未免太奇怪,因為真的有送貨來,而且購買者及收貨的人是鄭文泉
既然真的有買東西,為什麼要用別人的統編來報帳呢??
根據柯南的哥哥"柯北"的研究結果,發現了一個驚人的事實:

從報帳資訊上看到


發票號碼: MG-23832633 買方統編: 34863482

: 36689 元。


統編號碼為潮汕沙鍋粥,但卻是鄭文泉先生用

這個發票向社區領走36689元。


至經濟部-商業登記查詢,營業登記為潮汕沙鍋

粥,負責人為李鳯娥女士。

 
上網查這個店發現它的招牌潮州府沙鍋粥,


查了網頁發現潮粥府沙鍋粥有板橋總店及土城

分店




實際至現場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二段419號看

到確實是潮粥府沙鍋粥總店,如下圖




至土城分店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二段328號也

是潮粥府沙鍋粥分店,如下圖



至經濟部-商業登記查詢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二

328號營業登記為泉家莊沙鍋粥小吃店,負

責人為鄭文泉先生


潮粥府沙鍋粥官方網站有板橋總店及土城分店


板橋總店:


營業登記為潮汕沙鍋粥,負責人為李鳯娥女士


土城分店:

營業登記為泉家莊沙鍋粥小吃店,負責人為

文泉



因為電子發票之使用在當天會自動登記申報其

發票至國稅局,無法更改,而鄭文泉知道,社

區不需要申報營業稅,故開自己總店的發票拿

到社區來當做費用。這樣,等於變相從社區A

走了那5%的稅金,也就是1747元。






鄭文泉先生是民國105年電子發票績優營業

人,很清楚電子發票的使用方式,知悉電子發

票一旦開統編即無法給他人作為費用之使用,

卻用這種方式,來社區報帳。


用這種方式來A走稅金,真的是績優電子發票

業人該做的事嗎??這樣做不會對不起社區

嗎?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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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講講連署的進程與進度

我們社區的連署,是由一群住戶發起的,在2月28日左右,其實就已經達到近五分之一的住戶連署了。所以我們找了一個委員發文給管委會,要求依法召開臨時區權,但是管委會主委拿到了公文,選擇不予理會! 住戶們繼續連署,3月8日打電話給社區經理,跟他約3月11日請管委會派委員,大家一起來清點連署書,社區經理說OK,所以住戶們又發了一份公文,請3月11日管委會派員一起清點連署書,結果3月11日當晚經理就請假跑掉,然後打電話叫其他管委會的委員,一個個都不接電話,最後只好由四個比較跟住戶友好的委員(而不是跟主委友好的)清點,在社區住戶以及櫃台秘書見證下,全程錄影,清點結果有263戶連署,25%持分比例,已經完全超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規定的五分之一連署,管委會沒有任何理由拒絕召開臨時區權。 3月11日清點完,社區住戶就推了一個委員當召集人,3月12日將清點結果通知管委會,並且副知工務局,請管委會依法召開臨時區權,結果3月12日當晚,主委拿到了清點紀錄,竟然利用他可以通行各棟大樓的特權,直接衝到召集人家裡面大吵大鬧,召集人家人氣得去警局告主委涉嫌刑法306條侵入住宅。3月13日,住戶們又把管委會不願開臨時區權,主委跑到別人家大吵大鬧的事情,用檢舉函(連同連署書跟清點紀錄)給了工務局,所以後來工務局發現我們住戶的連署已經達到法定數量,於是發了一份公函,要求管委會3月30日前回覆,什麼時候要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何人當召集人?? 最近主委發了一封公開信,除了說我們住戶連署提案有問題,還說沒有重大緊急的事由,所以他不打算開!! 我只能說,法律規定得很清楚,五分之一連署,你管委會就要依法召開,有沒有重大緊急事由,不是由你管委會說了算,而是住戶的選擇與意願,要你們尊重住戶的連署,有這麼難嗎?? 目前的連署結果是325戶,超過四分之一,結果管委會還是照樣藐視住戶的連署,聽說有某幾個人拿著連署書去騙住戶退連署。有這樣藐視住戶的管委會,大家還不把它們全體換掉嗎??

原來,管委會真的以為住戶都是白癡!!!

    管委會胡說八道的說帖 已經好幾天沒有上部落格來給管委會洗臉了,剛剛拿到這一份管委會的說帖,我真的怒了!! 原來管委會真的把住戶都當成是白癡!! 連署議案ㄧ: 聘任律師為社區服務,應採利益迴避,對兩造同為住戶、委員、管理委員會,應自行品請律師。這一整段話的意思,很簡單, 住戶告住戶、委員告委員,都是私人紛爭,本來就該各自聘律師, 跟管委會另聘律師根本無關,為什麼管委會要住戶反對呢?? 沒有人禁止管委會聘律師,但是應該要有合法的表決程序不是嗎??比如經過管委會提案表決之類的, 為什麼管委會要住戶反對呢?? 連署議案二: 罷免委員案,應由管理委員會選任該委員之區分所有權人像區分所有權人會提案,付諸表決。這段話的意思,就是講 管委會無權罷免委員,而應該是各棟住戶才有權利提案,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表決後才能罷免 ,而不是像之前管委會違法罷免三個委員,結果弄得住戶法庭相見, 法院一審判決住戶獲勝,然後主委還要硬ㄠ到三審才肯放手,弄得這麼難看!! 會提這種議案,不就是因為管委會胡搞才提的嗎? 現在為什麼又要住戶反對呢? 各棟選各棟,各棟罷免各棟,不是很合理嗎?? 連署議題三: 興建垃圾場等重大經費支用,應區分權責(例如超過新台幣30萬元以上之重大提案,須提交區分所以權人會議表決) ,管理委員會對於財務應有明確監督、審議機制。 這個提案的原因,是因為主委私自訂了管委會的內規,對於40萬以下的案件,主委都可以自己核准 。 可是這個內規,根本就沒有經過區權會議的同意, 但是 管委會就這樣擺明了胡搞,架空區權會議,導致主委濫權獨裁,把住戶當成提款機 ,難道不應該定一個合理的審議機制嗎??為什麼管委會要叫住戶反對呢?? 連署議案四: 社區規約修改,須以正式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提案,有足夠時間慎重審議及表決。規約修改非屬臨時區分所有權會議召開之重大急迫事項, 不宜倉促決定。 會有這個提案,不就是因為之前管委會違法罷免委員,為了掩飾前面的違法,所以又開臨時區權修改罷免規約企圖追認, ㄧ切不都是因為管委會胡搞嗎??現在管委會有什麼臉皮叫住戶反對??你們不要胡搞就不需要這麼麻煩了!! 連署議案五: 專業社區經理需要公寓大廈管理公司訓練及教育。經理師執導至社區損失,係由公寓大廈管理公司賠償,社區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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